

1.
動詞
說壞話,罵。
1.
毀謗;誣蔑。參見“詆訐”。
1.出自《漢書·劉向傳》緣飾文字,巧言丑詆。
2.出自《顏氏家訓·勉學》吟嘯談謔,諷詠辭賦,事既優閑,材增迂誕,軍國經綸,略無施用,故為武人俗吏所共嗤詆。
3.出自《水東日記·南都人物之盛》惜乎,二公嘗請老而不得,近為南京十三道官詆其貪戀,時論為之不平。
4.出自《花邊文學·北人與南人》羊炫之的《洛陽伽藍記》中,就常詆南人。
2.
呵斥;指責。
1.出自《新唐書·逆臣傳下·黃巢》露表告將入關,因詆宦豎柄朝,垢蠹紀綱。
2.出自《杜士賢贊序》東陽杜希圣,時為武學生,上疏詆奸臣賈似道,請正其罪。
3.出自《書信集·致臺靜農》近來謠言大熾,四近居人,大抵遷徙,景物頗已寂寥,上海人已是驚弓之鳥,固不可詆為“庸人自擾”。但謠言則其實大抵無根。
3.
通“抵”。抵拒;抵觸。參見“詆冒”、“詆讕”。
1.出自《送易師楊君序》世之學《易》者,率不能窮究師說……離其原,振其末,故羲、文、周、孔之奧,詆冒混亂,人罕由而通焉。
2.出自《宋史·司馬旦傳》知宜興縣,其民囂訟,旦每獄必窮根株,痛繩之,校系縣門,民稍以詆冒為恥。
3.出自《贈林東皋考績序》雖以龔、黃、召、杜顯顯然擬之者,實反出嚴來下。用是善惡詆冒,莫可憑倚。
4.
通“抵”。抵償。參見“詆罪”。
1.出自《史記·酷吏列傳》信亡藏上林中,宣使郿令格殺信。吏卒格信時,射中上林苑門,宣下吏詆罪。以為大逆,當族。
5.
通“柢”。根底;要素。
1.出自《淮南子·兵略訓》兵有三詆:治國家,理境內;行仁義,布德惠;立正法,塞邪隧。
6.
通“砥”。直。參見“詆直”。
1.出自《舊唐書·郭子儀傳》臣本愚淺,言多詆直,慮此招謗,上瀆冕旒。
1.監督盟誓。
1.猶監察。監,通"鑒"。
1.監督牧放。
2.負有督察之責的地方官。
1.監督交納。
1.監督農事。
1.為權貴豪門監管家務的奴仆頭子。
2.泛指奴仆。
1.選舉時對發放和計算候選人所得選票進行監督,以免舞弊。
2.對發放和計算選票進行監察的工作人員。
1.貶稱負責監察的人。
1.見"監鋪"。
1.監督催促。
1.監察銓選。
1.督促勸酒。
1.指國家監督專賣。
1.監守之人。
1.猶監軍。
1.主持喪事。
1.監督佐理。
1.監督食物的烹調。
1.謂漢廷尉的屬官監與掾史。
2.指刺史。
3.監修史書。
1.《莊子.知北游》"正獲之問于監市履猯也,每下愈況。"王先謙集解引李頤曰"市魁履豕,履其股腳猯難肥處,故知豕肥耳。"后以"監市履猯"喻善于體察事物。
公司制企業由股東大會選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監督檢查職能的代表。中國公司法規定,監事除由股東代表擔任外,還應有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監事通過監事會行使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監督職責。
1.監護陪從。
從旁嚴密注視、觀察跟蹤 ~ㄧ瞭望哨遠遠~著敵人。
1.下等娼妓。
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限定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指定的區域居住,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適用對象和取彬審的適用對象相同。
1.監督考試。
2.科舉考試時負有監督之責的官吏。
1.監獄牢房。亦泛指拘押人的隔離室。
1.監察宣誓儀式。
2.監察宣誓的人。
1.猶監禁。
2.監督收取。
盜竊自己所看管的財物。
1.國子監所刻的書。
1.謂監督軍務的主將。
1.負有監察之責的官吏『以后的司隸校尉和督察州縣的刺史﹑轉動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稱為監司。
2.監察。
1.宋計有功《唐詩紀事.溫庭筠》"令狐绹曾以舊事訪于庭筠,對曰'事出《南華》,非僻書也。或冀相公燮理之暇,時宜覽古。'绹益怒,奏庭筠有才無行,卒不登第。庭筠有詩曰'因知此恨人多積,悔讀《南華》第二篇。'"后以"悔讀《南華》"為慨嘆學識淵博而不為人所容的典故。
1.謂翻悔而改變主意。
1.猶悔過。
1.悔過服罪。
1.檢討過錯,表示悔改的文字。
1.悔恨。
1.猶憤怒。
1.謂撤去所加的災禍。
2.后悔造成禍害。
1.過錯;禍殃。
2.追悔前非。
1.懊喪。
1.后悔而畏懼。
1.因翻悔而改口。
1.翻悔抵賴。
1.悔恨其過嚴。
2.悔過自勉。
1.罪過。
1.亦作"悔恡"。亦作"悔"。
2.災禍。
3.悔恨。
4.謂追悔顧惜。
1.見"悔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