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車馬停止。
1.出自《漢書·韓延壽傳》今旦明府早駕,久駐未出。
2.出自《茱萸女樂府》不無夫壻馬,空駐使君車。
3.出自《上巳泛舟昆明池宗主簿席序》主稱未醉,惟見馬駐浮云。
4.出自《送羅萬峰》詩冰霜自崢嶸,征車莫能駐。
2.
停留。
1.出自《東征賦》悵容與而久駐兮,忘日夕而將昬。
2.出自《詩》駐梭如有思,擎梭似無力。
3.出自《徐霞客游記·滇游日記四》有樵者見余入,駐外洞待之,候出乃去。
3.
止住;阻止。
1.出自《三國志·吳志·顧譚傳》魏兵乘勝陷沒五營將秦晃軍,休承奮擊之,遂駐魏師。
2.出自《世說新語·文學》浩(殷浩)於佛經有所不了,故遣人迎林公。林公虛懷欲往,王右軍駐之曰……林公亦以為然,遂止。
3.出自《宋書·沈文秀傳》慶之死后,帝遣直合江方興領兵誅文秀,方興未至,太宗已定亂,馳驛駐之。
4.
留住。參見“駐顔”。
1.出自《臨江仙·雁后歸》詞愿郎宜此酒,行樂駐華年。
2.出自《為隴州李舉人壽其伯尚書公》詩老伴青松全晚節,靜餐丹藥駐春顏。
3.出自《秋色賦》我愿這大好秋色永駐人間。
5.
居留其地。
1.出自《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五年,率諸軍北駐漢中。
2.出自《順宗實錄四》許杲以平盧行軍司馬將卒三千人駐濠州不去。
3.出自《夏至日滎澤渡黃河》詩前路雄關近,當年駐重兵。
4.出自《銅墻鐵壁》野戰軍的后方機關都從沙家店區轉移到七木區駐下了。
6.
指居住。
1.出自《二刻拍案驚奇》那下處一帶兩間,兄弟各駐一間。
7.
關押;拘捕。
1.出自《論語·公冶長》以其子妻之
只能有限地以自己獨立的行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在我國,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可以進行與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由于法律規定的條件,特定的人只有有限的責任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盲人或又聾又啞的人,因有生理上的缺陷,接受教育有限,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因此法律一般規定為只有限制責任能力。
1.亦作"限訾"。
2.謂具備一定的財產﹐方得為吏。
1.見"限資"。
1.法紀。
1.某些國家中的軍事政治警察。采取軍事組織形式,在國家內部和軍隊內部執行警衛﹑維護軍紀和秩序等任務。
1.刑部。
1.上司裁定。
1.古時中央機構中掌管監察的部門。
1.古代中央監察機關的首長。如秦漢以來御史臺中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明清都察院的都御史。
1.猶憲駕。
1.指御史。
2.宋代指提點刑獄,即后之按察使。
1.法律,法典。
2.法式;典范。
1.御史彈劾所用的簡牘。
1.法度。
1.舊時用以稱上司審斷的敬詞。
1.舊謂上司的恩惠。
1.《周禮》所載違犯市場禁令的最輕處罰。即將其犯禁罪狀懸于市門公布之。
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后來又有修改補充。
普通法律”的對稱。憲法和起憲法作用的法律文件的總稱。如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因起臨時憲法作用,即屬憲法性法律。憲法性法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代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權力的機構依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
1.法式,典范。
1.寫有法規律令的版冊。
1.法令﹑禁律。
1.上司的訪察。
1.御史臺。
1.法紀;法度。
1.御史臺或都察院所屬的官員。因掌持刑憲典章,故稱。
2.主持歷法的官員。
1.法規。
1.猶法則。
1.歷書與考績的簿籍。
1.法紀。
1.舊時對上級官員的敬稱。
1.指御史彈奏所用的白簡。
1.舊稱上司的公文。
1.廉訪使﹑巡按等風憲官所持的符節。
1.舊時指上司的關懷。
1.法律﹑禁令。
1.法式,典范。
1.舊指上司對下屬的關懷照顧。
1.即顯考。指亡父。
1.東漢黃憲,字叔度,器度宏大。郭林宗稱其度量汪汪若千頃陂,澄之不清,淆之不濁,不可量。見《后漢書.黃憲傳》◇因稱器度宏大為"憲量"。
1.法令。
1.法律,律令。
1.法令。
1.謂繩之以法。
1.舊時官府的告示牌或捕人的票牌。
1.舊稱上司批復的公文。
1.指都察院發出的指令。
2.泛指上司發出的指令。
1.效法的典范。
1.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