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動詞
采;采摘;取(植物的花、果、葉或戴著、掛著的東西)。
2.
動詞
有選擇地取用。
3.
動詞
臨時借。
4.
動詞
斥責。
1.
亦作“擿”。
2.
除去,去掉。
1.出自《劉知遠諸宮調·君臣兄弟夫婦團圓》卓下剛刀,摘了弓箭。
2.出自《儒林外史》過了三天再不去,叫人來摘門下瓦。
3.出自《兒女英雄傳》老爺才把帽罩子摘了,遞給華忠,進了屋子。
3.
選取;抽取。
1.出自《瑯玡王傅蔡君碑》履孝弟之性,懷文藝之才。包洞典籍,刊摘沈秘。
2.出自《文心雕龍·才略》仲宣溢才,捷而能密,文多兼善,辭少瑕累,摘其詩賦,則七子之冠冕乎!
3.出自《秋日同希深昆仲游龍門香山極一時之娛》詩摘景固無遺,揮筆曾未休。
4.出自《新寧縣石城記》吳公曰:“然。”吾不以煩而民,止取其人若干。乃罰贓為費,摘戍為役,命都指揮劉侯斌……分理之。
4.
指摘,責備。
1.出自《文選·傅毅〈舞賦〉》摘齊行列,經營切擬。
2.出自《寄王介甫》詩群兒困不酬,吼??聚譏摘。
3.出自《藝苑卮言》詩不能無疵,雖《三百篇》亦有之,人自不敢摘耳。
5.
借貸。參見“摘借”。
1.出自《東方》你看這姑娘怪可憐的,你不如收留了她,大家幫補你一些,你再摘借摘借,將就著把事辦了。
6.
信服。參見“摘伏”。
1.出自《容齋五筆·嚴先生祠堂記》張伯玉守河陽,作《六經閣記》,先托游士及在職者各為之,凡七八本,既畢,并會於府。伯玉一一閱之,取紙書十四字,遍示客曰:“六經閣,諸子、史、集在焉,不書,尊經也。”時曾子固亦預坐,驚起摘伏。
7.
用手指采下或取下。
1.出自《擬魏太子鄴中集詩·平原侯植》傾柯引弱枝,攀條摘蕙草。
2.出自《裴司士見訪》詩廚人具雞黍,稚子摘楊梅。
3.出自《東陽觀酴醾》詩吳地春寒花漸晚,北歸一路摘香來。
4.出自《伍員吹簫》有一日拏住費無忌呵,直著那廝摘膽剜心,做俺祭卓兒上的禮。
5.出自《南歸》我到園子里再摘點青菜。
6.出自《藍田縣丞廳壁記》文書行,吏抱成案詣丞,卷其前,鉗以左手,右手摘紙尾,雁鶩行以進,平立,睨丞曰:“當署。”
7.出自《陶庵夢憶·柳敬亭說書》余聽其說景陽岡武松打虎白文,與本傳大異。其描寫刻畫,微入毫發,然又找截干浄……其疾徐輕重,吞吐抑揚,入情入理,入筋入骨,摘世上說書人之身而使之諦聽,不怕其??舌死也。
8.
指用手輕拉。
1.出自《老殘游記續集遺稿》逸云聽了笑吟吟的提了酒壺滿斟了一遍酒,摘了青云袖子一下,起身離座,對德公夫婦請了兩個雙安。
9.
指摘要。
1.出自《文字改革月刊》先看文摘,再進一步找到所要的資料原文。
1.果真如此。
1.審慎于始發之際。
1.謂刑罰分明。
1.審定名分﹑職分。
2.謂審核是否符合標準。
1.審查;審察。
1.仔細察看。
2.引申為前瞻后顧。
3.謂仔細觀察自己。
1.仔細觀察。
1.考察提拔官吏。
2.審官院的省稱。
1.宋代鹽京朝官的機關。分東西二院,東院主文選,西院主武選。元豐后其職并入吏部。
1.審查驗證。
審查核定預算已報上級審核|審核物理,辨析事非。
1.慎重籌劃。
1.詳細考查。
1.省察事機,揣度形勢。
1.省察自己。
1.正確的見解。
1.審察借鑒。
2.仔細鑒別。
1.慎于交友。唐孟郊有《審交》詩。
1.審判定案;審查了結。
1.猶謹慎。
1.審問查究。
2.指詢問,追問。
3.仔細研究。
1.審訊。
1.見"審決"。
1.查看核實。
2.審訊查問。
1.猶審查。
1.猶審核,察實。
1.仔細閱讀。
1.審辨樂曲。
1.明禮,識禮。
1.審訊處理。
2.明親王府的理刑官。
1.審慎精細。
1.考察衡量;估量。
1.經過分析而作出估計。
1.猶審訊。
1.謂審定樂律。
1.仔細考慮。
亦稱審美活動”。人所進行的一切創造和欣賞美的活動。是構成人對現實的審美關系,滿足人的精神需要的實踐、心理活動。是理智與直覺、認識與創造、功利性與非功利性的統一。
亦稱審美客體”。與審美主體”相對。指能使人產生審美愉快的事物、對象。它在客觀上與人構成一定的審美關系。
1.謂審美主體對美的總的看法。
指無為而為的審美方式。觀照”一詞原意為注視、沉思、期望。審美中引申為審美把握,即超脫功利、凝神觀照的態度。它不是被動的感知,而是主動積極的審美感受,是既有思維又有情感的反映和認識,并由這種認識產生情感上的滿足和愉悅。
審美主體對審美對象進行感受、體驗、評判和再創造的心理過程。一般從對客體的具體形象進行直覺開始,經過分析、判斷、體驗、聯想、想像,情感上達到主客體的融合一致。與一般認識的心理過程的區別在于主要是形象思維。
審美活動中,人對審美對象的能力反映。即廣義的美感。包括審美的感知、感受、趣味、理想、標準等各個方面,是審美心理活動進入思維階段后的意識活動。人們常通過藝術來研究人的審美意識。
主體對事物外在審美特性的直觀感知。分為感性直覺和理性直覺。前者指對事物美丑的直接的反射;后者雖也表現為直覺的形式,但已融合進理智情感的內容,是一種理性化、情境化的直覺。兩者經常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1.詳盡嚴密。
1.審定名分。
1.周密謀劃。
1.審問擬罪。
1.對法院中審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員的通稱。
在我國,指第一審案件由哪一級法院和同一級的哪一個法院審判。其中,由法律規定的有(1)按照案件的性質和輕重,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審判。案件越是重大、復雜,管轄它的法院的級別就越高。(2)按照不同的案情,確定由一定地點的法院審判。(3)有些案件由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管轄。此外,還有由法院裁定的管轄,包括某一法院發現本院對某一已經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審判某一案件,或指定下級法院將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判。
1.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審理和判決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