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數詞
三加一后所得的數目。
2.
名詞
(Sì)姓。
3.
名詞
我國民族音樂音階上的一級,樂譜上用作記音符號,相當于簡譜的“6?”。參看“工尺”。
1.
“亖”的今字。
2.
數詞。三加一所得。
1.出自《書·文侯之命》用賚爾秬鬯一卣,彤弓一,彤矢百,盧弓一,盧矢百,馬四匹。
2.出自《穀梁傳·成公二年》壹戰不克,請再;再不克,請三;三不克,請四;四不克,請五;五不克,舉國而授。
3.出自《東京賦》升獻六禽,時膳四膏。
4.出自《陳情事表》行年四歲,舅奪母志。
5.出自《送渾將軍出塞》詩城頭畫角三四聲,匣里寶刀晝夜鳴。
6.出自《紅樓夢》門子道:“四家皆連絡有親,一損俱損,一榮俱榮。”
7.出自《北京人》這間小花廳是上房大客廳和前后院東廂房銜接的所在,屋內一共有四個出入的門。
3.
表示序數第四。
1.出自《書·洪范》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
2.出自《詩·小雅·四月》四月維夏,六月徂暑。
4.
工尺譜記音符號之一,表示音階上的一級。
1.出自《宋史·樂志十七》蔡元定嘗為《燕樂》一書,證俗失以存古義……大呂、太簇用“四”字。
2.出自《遼史·樂志》大樂聲:各調之中,度典協音,其聲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
5.
通“駟”。參見“四從”。
1.出自《韓非子·愛臣》是故不得四從,不載奇兵。
2.出自《舊唐書·孝友傳·宋興貴》又有宋興貴者,雍州萬年人。累世同居,射耕致養,至興貴已四從矣。
6.
姓。春秋越有四水。見漢劉向《說苑·權謀》。
1.出自《正字通?囗部》四,姓。宋四象,慶元間知汀州。
1.修改文字。
1.猶平定,使安定。
1.伐樹木通道而行旅祭。
1.見"勘察"。
1.審問核察。
2.審核議定。
1.核定;校定。
2.測定。
3.戡定。勘,通"戡"。以武力平定。
1.核對。
2.猶言命中注定。
1.反復查核。
1.驗對符契。古時符契文書,上蓋印信,分為兩半,當事雙方各執一半。用時將二符契相并,驗對騎縫印信,作為憑證。凡調遣軍隊﹑車駕出入皇城﹑官吏馳驛等,均須勘合。
2.指勘合時所用的符契。
1.謂核實定罪。
1.審核議定。
1.謂以武力征服。勘,通"戡"。
1.宋代皇帝郊祀禮畢,還闕門時,行勘箭之儀。規定用竹簽為箭,由金吾掌握另以金涂銅為鏃,由駕前掌握。鏃端用以合符,符合,即開門。
1.見"勘鞫"。
1.亦作"勘鞠"。
2.審訊。
1.猶看破。
1.驗對魚契。唐宋之制,殿門開閉要核對魚契。其制,以檀木刻魚形,分為左右,左留中,右置門使處,魚契左右相合始開殿門,謂之勘契。
1.猶查實。
查明礦藏分布情況,測定礦體的位置、形狀、大小、成礦規律、巖石性質、地質構造等情況。
1.猶勘合。
2.指勘合時所用的符契。
1.查問;審問。
1.審核校對。
2.特指對比書籍的不同版本和有關資料,審定原文的正誤真偽。
1.清制,地方發生災情,由督撫委派官員勘定受災程度,六成以上的為成災,五成以下的為不成災。然后結報督撫,限期奏聞。夏災限六月報完,秋災限九月報完。
校正(文字)。
1.亦作"龕虣"。
2.平定暴亂。龕,通"戡"。
1.見"龕暴"。
1.壁龕。
1.亦作"龕鐙"。
2.佛龕﹑神龕前的長明燈。
1.見"龕燈"。
1.攻克敵方。龕,通"戡"。
1.謂戰勝﹑平定。龕,通"戡"。
1.壁龕中的燈火。
1.攻克翦滅。龕,通"戡"。
1.平定。龕,通"戡"。
1.以石龕為居。
1.懸在壁上的洞窟。
1.平定叛亂。龕,通"戡"。
1.指佛寺。
1.平定變亂。龕,通"戡"。
1.流蘇下垂貌。
1.平定天下,龕,通"戡"。
1.壁上小龕。
2.墓穴。
1.壁龕中的佛像。隋江總《攝山棲霞寺碑》"其第二子仲璋為臨沂令﹐克荷先業﹐莊嚴龕像﹐首于西峰石壁與席禪師鐫造無量壽佛﹐坐身三丈一尺五寸﹐通座四丈。"后因以指佛像。
1.窗形的石龕。
1.龕山與赭山的并稱。在浙江省蕭山市東北。古時兩山夾江對峙。現均處錢塘江南岸。
1.僧徒的塔狀盛尸器。
1.放神主的龕。
①掌管戒律的喇嘛。②喇嘛寺的主持人。③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僧官名。
1.漸近;漸漸。
1.猶適合。
2.正好;正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