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動詞
〈書〉拿著;握著。
2.
動詞
〈書〉掌握;主持。
3.
名詞
古代容量單位,一秉為十六斛(hú)。
4.
名詞
(Bǐng)姓。
1.
稻禾一把。
1.出自《詩·小雅·大田》彼有遺秉,此有滯穗。
2.出自《禮儀·聘禮》四秉曰筥。
3.出自《吊王先生致》詩老妻稻下收遺秉,稚子松間拾墮樵。
2.
量詞。十六斛。
1.出自《儀禮·聘禮》十斗曰斛,十六斗曰?,十?曰秉。
2.出自《論語·雍也》冉子與之粟五秉。
3.出自《韓詩外傳》曾子仕於莒,得粟三秉。
4.出自《杜挺之新得和州》詩前時永叔寄秉粟,一秋已免憂朝昏。
3.
執(zhí);持。
1.出自《管子·輕重乙》有一人秉劍而前。
2.出自《搜神記》有門生亦有理意,常秉無鬼論。
3.出自《唐故給事中皇太子侍讀陸文道先生墓表》秉觚牘,焦思慮。
4.出自《郎潛紀(jì)聞》誰秉節(jié)鉞,摧我忠良。
4.
主持;掌握。
1.出自《新語·懷慮》失道者誅,秉義者顯。
2.出自《漢書·孔光傳》君秉社稷之重,總百僚之任。
3.出自《后漢書·何進(jìn)傳》及秉朝政,陰規(guī)誅之。
5.
隨順。
1.出自《逸周書·謚法》秉,順也。
2.出自《國語·晉語二》吾秉君以殺大子,吾不忍。
6.
通“稟”。承受。
1.出自《楚辭·天問》該秉季德,厥父是臧。
2.出自《君子有所思行》所秉自天性,貧富豈相譏。
3.出自《紅樓夢》原來這黛玉秉絕代之姿容。
7.
通“柄”。權(quán)柄。
1.出自《管子·小匡》治國不失秉。
8.
通“謗”。參見“秉言”。謗言。民間的非議。
1.出自《管子·小匡》其稱秉言,則足以補(bǔ)官之不善政。
9.
姓。明有秉樺。見《明史·汧陽王誠洌傳》。
1.出自《集韻?梗韻》秉,姓。
2.出自《通志?氏族略五》秉氏,漢有秉寬。
3.出自《史記?齊太公世家》八月,齊秉意茲、田乞敗二相,乃使人之魯召公子陽生于齊。
1.音樂的道理﹑法則。
1.快樂與利益。猶幸福。
2.謂使之得到快樂與利益。
1.即功利主義。
1.記載音樂的冊籍。
1.傳說中的古國名。
1.樂曲的名稱。
2.舊指藝人獻(xiàn)藝時所用的名字。
1.謂安于天命。
1.古代女樂工。
1.樂器。
1.戲曲劇種。弋陽腔的一個支派,明末同青陽腔齊名。流行于江西東北部。清代逐漸衰亡。
1.歌譜或器樂演奏用的譜子。有工尺譜﹑文字譜﹑略號譜﹑五線譜和簡譜等。
1.亦作"樂愷"。
2.歡樂。
1.能發(fā)樂音﹑供演奏音樂使用的器具。
1.古代無田農(nóng)民從一地遷往另一地之稱。謂遷往安樂之地。
1.漢武功爵名。
2.唐及唐以后太常卿的別稱。
1.音樂作品。統(tǒng)稱演奏和歌唱之歌曲。
1.指道家所謂超脫哀樂之情﹑無往而不適的境界。
2.謂以完美為樂。
1.同"樂群"。
2.謂與友朋相處無違失。
1.愉快貌。
1.古代指掌管音樂的官吏。
2.歌舞演奏藝人的泛稱。
1.謂舞。
1.舉樂辦理喪事。
1.音樂技藝。
2.猶樂工。
1.愛好山。
1.比喻各自愛好不同。語本《論語.雍也》"知者樂水,仁者樂山。"
1.謂樂于行善,喜好正義。
1.古代祭祀典禮中奏樂歌舞的人員。明﹑清兩代設(shè)樂生﹑舞生分司其事,合稱樂舞生。
2.指戰(zhàn)國燕將樂毅。
1.《周禮》官名,為大司樂之副。
2.以音樂為職業(yè)的人;音樂工作者。
1.可以入樂的詩。古代與徒詩對言。
1.樂于接濟(jì)別人。
1.《古文苑·李斯》"今皇帝壹家天下,兵不復(fù)起……群臣頌略,刻此樂石,以著經(jīng)紀(jì)。"章樵注"石之精堅(jiān)堪為樂器者,如泗濱浮磬之類。"原指可制樂器的石料,因《嶧山石刻文》用此石鐫刻,后以之泛指碑石或碑碣。
1.喜愛賢士。
1.山東省所產(chǎn)的一種名棗。
1.唐琵琶曲名。即《六幺》。一名《綠腰》﹑《錄要》。
令人高興的事情人生~ㄧ賞心~。
1.演奏音樂的人。
1.《史記》八書之一。
2.泛指論述音樂的著作。
1.《論語.雍也》"知者樂水,仁者樂山。"后因以指智者。
1.謂樂于效命。
2.指樂于終老其地。極言對某地的喜歡。
1.快樂的情態(tài)。
1.泛指音樂界。
1.古代教坊司管理僧尼道俗和官妓的小吏。
1.形容很快樂的樣子。
1.形容快樂的樣子。
安于自己的處境而沒有任何憂慮~派。
1.見"樂天知命"
1.處世抱樂觀態(tài)度的一類人。
1.猶言聽天由命。
1.歡樂的時刻。
安樂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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