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形容詞
高。
2.
形容詞
〈書〉高傲(跟“卑”相對)。
3.
形容詞
過甚,極。很。
4.
名詞
二十八宿之一。東方蒼龍七宿的第二宿。參見“二十八宿”。
5.
名詞
(Kàng)姓。
1.
高。
1.出自《莊子·人間世》解之以牛之白顙者與豚之亢鼻者。
2.出自《水經注·洛水》水出鵜鴣山。山有二峰,峻極於天,高崖云舉,亢石無階。
3.出自《岳陽樓別竇司直》詩屠龍破千金,為藝亦云亢。
2.
驕傲;無禮。
1.出自《穀梁傳·成公二年》楚無大夫,其曰公子,何也?嬰齊亢也。
2.出自《新唐書·文藝傳上·崔信明》信明蹇亢,以門望自負。
3.出自《歸潛志》凡將迎交接之際,禮貌言語過則為諂、為曲,不及則為亢、為疏。
4.出自《漱華隨筆,吳文恪》猝然相遇,不惟不讓,且加亢焉。
3.
剛強。參見“亢直”、“亢烈”。
1.出自《三國志·魏志·杜恕傳》恕在朝八年,其論議亢直,皆此類也。
2.出自《明史·章綸傳》綸既以大節為帝所重,而性亢直,不能諧俗。
3.出自《三國志·魏志·崔琰傳》孫疏亮亢烈,剛簡能斷。
4.出自《送王玉門從軍大梁》詩平生懷亢烈,勿忘主人恩。
4.
極;過甚。參見“亢旱”、“亢陽”。
1.出自《左傳·宣公三年》今公子蘭,姞甥也……先納之可以亢寵。
2.出自《答梅圣俞寺丞見寄》詩自從還邑來,會此驕陽亢。
3.出自《醫宗金鑒·運氣要訣·運氣亢害承制歌》運氣亢則皆為害,畏子之制敢不承,因有承制則生化,亢而無制勝病生。
5.
干旱。
1.出自《和李司錄喜雨》純陽實久亢,云漢萬昭回。
2.出自《同薛員外誼久旱感懷》詩皇天鑒不昧,愐想何亢極。絲雨久愆期,綺霞徒相惑。
3.出自《廣韻·去宕》亢,旱也。
6.
抵擋;匹敵。后多作“抗”。
1.出自《左傳·宣公十三年》我則為政,而亢大國之討,將以誰任?
2.出自《呂氏春秋·離俗》矛非戟也,戟非矛也,亡戟得矛,豈亢責也哉?
3.出自《趙充國頌》料敵制勝,威謀靡亢。
4.出自《衢州徐偃王廟碑》嗟嗟維王,雖古誰亢?
5.出自《省兵》詩以眾亢彼寡,雖危猶幸全。
7.
庇護;保護。
1.出自《左傳·昭公元年》吉不能亢身,焉能亢宗?
2.出自《朝請大夫沈公墓志銘》有位有賢,相繼益章,然后無錫之沈始亢其大宗。
3.出自《鄭楫墓銘》竊意其能亢吾宗,今不幸死矣。
4.出自《亡弟君俞權厝銘》余不孝不友,不能亢其家。
8.
舉,興起。
1.出自《穀梁傳·僖公十六年》五石六鹢之辭不設,則王道不亢矣。
2.出自《戰國策·燕策一》臣之事足下,亢義益國。
9.
擔當。
1.出自《漢書·終軍傳》臣年少材下,孤於外官,不足以亢一方之任,竊不勝憤懣。
10.
扼絕。
1.出自《解嘲》扼其咽而亢其氣,拊其背而奪其位。
2.出自《新唐書·程日華傳》將軍能絕易定歸天子,自為一州,敹甲訓兵,利則出,無利則守,可亢盜喉襟。
11.
比喻要害之處。
1.出自《史記·孫子吳起列傳》夫解雜亂紛糾者不控卷,救斗者不搏戟,批亢搗虛,形格勢禁,則自為解耳。
12.
棟梁。
1.出自《逸周書·作雒》重亢重郎。
13.
星官名。二十八宿之一。東方蒼龍七宿的第二宿。有星四顆。參見“亢宿”。
1.出自《史記·律書》南至於亢??赫?,言萬物亢見也。
2.出自《水滸傳》每門有千疋馬,各有一員大將。怎生打扮……手拿一般軍器,正按東方角、亢、氐、房、心、尾、箕。
14.
姓。唐有亢潮,見清徐松《唐登科記考》卷二七。
1.出自《通志?氏族略五》亢氏,出《姓苑》。唐登科有亢潮,京兆人。又有五官正亢軫。
1.法度。
1.舊時用以稱上司審斷的敬詞。
1.舊謂上司的恩惠。
1.《周禮》所載違犯市場禁令的最輕處罰。即將其犯禁罪狀懸于市門公布之。
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后來又有修改補充。
普通法律”的對稱。憲法和起憲法作用的法律文件的總稱。如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因起臨時憲法作用,即屬憲法性法律。憲法性法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代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權力的機構依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
1.法式,典范。
1.寫有法規律令的版冊。
1.法令﹑禁律。
1.上司的訪察。
1.御史臺。
1.法紀;法度。
1.御史臺或都察院所屬的官員。因掌持刑憲典章,故稱。
2.主持歷法的官員。
1.法規。
1.猶法則。
1.歷書與考績的簿籍。
1.法紀。
1.舊時對上級官員的敬稱。
1.指御史彈奏所用的白簡。
1.舊稱上司的公文。
1.廉訪使﹑巡按等風憲官所持的符節。
1.舊時指上司的關懷。
1.法律﹑禁令。
1.法式,典范。
1.舊指上司對下屬的關懷照顧。
1.即顯考。指亡父。
1.東漢黃憲,字叔度,器度宏大。郭林宗稱其度量汪汪若千頃陂,澄之不清,淆之不濁,不可量。見《后漢書.黃憲傳》◇因稱器度宏大為"憲量"。
1.法令。
1.法律,律令。
1.法令。
1.謂繩之以法。
1.舊時官府的告示牌或捕人的票牌。
1.舊稱上司批復的公文。
1.指都察院發出的指令。
2.泛指上司發出的指令。
1.效法的典范。
1.法制。
1.即歷書。
1.猶憲銜。
2.猶憲臺。指御史之類的衙門。
1.法治之術。
1.魏晉以來御史的別稱。
2.宋代官名。即諸路提點刑獄公事。景德四年置,負責調查疑難案件,勸課農桑,和代表朝廷考核官吏等事,即后世按察司之職。
3.猶上司。元代習用語。
1.后漢改稱漢御史府為憲臺◇為同類機構的通稱,亦以稱御史等官職。
2.舊時對上官的尊稱。
1.舊時上訴案件,希望上一級官員能平反冤情,因稱之為"憲天"。
1.稱上官視聽的敬詞。
1.用細莞編織的席。
1.愚蠢。
1.粳稻之早熟者。
1.秈稻的米。
1.粟之不黏者。
1.猶傳揚。
2.翻騰;顛簸。
1.顛簸;翻騰。
2.謂此起彼落地喧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