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名詞
打仗時被抓住的敵人。
2.
動詞
打仗時捉住敵人。
1.
用戰爭手段擄獲對方人員。
1.出自《左傳·成公十三年》康猶不悛,入我河曲,伐我涑川,俘我王官,翦我羈馬,我是以有河曲之戰。
2.出自《國語·晉語一》今晉寡德而安俘女,又增其寵,雖當三季之王,不亦可乎?
3.出自《文選·沈約〈齊故安陸昭王碑文〉》小則俘民略畜,大則攻城剽邑。
2.
指用戰爭手段獲取對方土地或物資等。
1.出自《書·湯誓》夏師敗績,湯遂從之,遂伐三朡,俘厥寶玉。
2.出自《左傳·定公十五年》吳之入楚也,胡子盡俘楚邑之近胡者。
3.出自《文選·顏延之〈陽給事誄〉》軼我河縣,俘我洛畿。
3.
在戰爭中被擒獲的人或被繳獲的物資。
1.出自《左傳·宣公十二年》吾聞致師者,右入壘,折馘執俘而還。
2.出自《辯亡論》分命銳師五千,西御水軍。東西同捷,獻俘萬計。
3.出自《唐語林·補遺》吳人伐越獲俘,俘即罪人,如今之所謂生口也。
4.出自《花月痕》過了數日,荷生進京獻俘。
1.罪愆。
1.罪行;過惡。
1.按其罪行應判的刑罰。
1.犯罪的行為。
1.《新唐書.杜牧傳》"劉從諫守澤潞﹐何進滔據魏博﹐頗驕蹇不循法度。牧追咎長慶以來朝廷措置亡術﹐復失山東﹐巨封劇鎮﹐所以系天下輕重﹐不得承襲輕授﹐皆國家大事。嫌不當位而言﹐實有罪﹐故作《罪言》。"后因稱奏議或議論時政得失的文章為"罪言"。如清郭嵩燾有《罪言存略》。
1.禍殃;罪過。
1.佛教語。謂身﹑口﹑意三業所造之罪。亦泛指應受惡報的罪孽。
1.佛教語。謂罪惡的起因。
1.同"罪該萬死"。
1.罪過。
1.猶罪尤。
1.謂懲處與所犯罪行相當。
長篇小說。俄國陀思妥耶夫斯基作于1866年。窮法科大學生拉斯柯尼科夫殺害了放高利貸的老婦,事后受到良心譴責,陷于半瘋狂的痛苦中。當他遇到為維持一家生活,竟上街賣淫的姑娘索妮亞時,受到感動,終去官府自首。
1.罪案。
1.貪污盜竊等犯罪行為所得的財物。臧﹐同"贓"。
1.罪罰。
2.罪行的責任。
1.佛教謂罪孽能障礙諸善﹐因稱為"罪障"。
1.古代官吏因罪降調或流放。
1.指犯罪的跡象。
1.犯罪的證據。
1.治罪;以罪處死。
1.主犯。
罪名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陷罪的罪狀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在日常語言中,用以指犯罪行為的具體狀況,如說該犯的罪狀令人發指”。
1.歸罪;連坐。
1.罪愆。
1.刑誅之法。
1.罪戾﹔罪過。
2.指犯罪的人。
1.罪人。
1.罪過。
1.殘余。謂典籍之殘章斷節﹑只言片語。
小的樣子蕞爾之軀|蕞爾小國。
1.形容極小。
1.丑惡;猥陋。
2.荒僻鄙陋。
1.細小;矮小。
1.陋小叢聚貌。
1.狹小鄙塞。
1.指微小的形體。
1.指唐朝詩人李白。《舊唐書》本傳載其"日與飲徒醉于酒肆……終日沉醉",故稱。
2.堂名。在河南安陽。
3.池名。在上海市松江縣,清順治年間詩人兼畫家顧大申所建。宋韓琦曾因愛慕唐詩人白居易而建醉白堂,顧大申亦慕白居易而以"醉白"為池名。
1.酒友。
1.謂酒食過度。
2."醉酒飽德"的略語。
1.酒醉歡騰貌。
1.謂酒酣使筆,或吟詩作文,或寫字繪畫。
1.醉人手中的馬鞭。
1.醉漢不穩的腳步。
1.傳說中的草名。
2.草書。
1.沉醉貌。
1.謂精神恍惚不安。
1.詞牌名。調見宋張先詞。參閱《詞譜》四。
1.詞牌名。又名《怨東風》。參閱《詞譜》十四。
2.曲牌名。調見《太平樂府》。參閱明朱權《太和正音譜.樂府》。
1.暢飲美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