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亦作“謉”。
2.
責成;要求。
1.出自《管子·問》人有余兵,詭陳之行,以慎國常。
2.出自《漢書·陳湯傳》萬年自詭三年可成,后卒不就,群臣多言其不便者。
3.出自《后漢書·循吏傳·孟嘗》先時宰守并多貪穢,詭人采求,不知紀極,珠遂漸徙於交阯郡界。
3.
罪責。
1.出自《荀子·正論》是何也?則求利之詭緩,而犯分之羞大也。
4.
欺詐;假冒。
1.出自《呂氏春秋·勿躬》人主知能、不能之可以君民也,則幽詭愚險之言無不職矣,百官有司之事畢力竭智矣。
2.出自《新唐書·戴胄傳》時選者盛集,有詭資蔭冒牒取調者,詔許自首。
3.出自《書影》此質兒者,詭不義以行義,厚矣。
5.
奇異;差異。
1.出自《莊子·齊物論》是其言也,其名為吊詭。
2.出自《淮南子·說林訓》水雖平,必有波;衡雖正,必有差;尺寸雖齊,必有詭。
3.出自《卓行錄序》第取其俶詭異常之事,而不為科條。
6.
違背;相反。
1.出自《管子·四時》刑德合於時則生福,詭則生禍。
2.出自《答釋難宅無吉兇攝生論》今之所辨,欲求實有實無,以期自然不詭,持論有工拙,議教有精麄也。
3.出自《讀墨》詩惜乎不見正,遂與中庸詭。
7.
變易;變換。
1.出自《漢書·敘傳下》詭矣禍福,刑于外戚。
2.出自《文選·沈約〈宋書謝靈運傳論〉》徒以賞好異情,故意制相詭。
3.出自《續資治通鑒·元泰定帝泰定元年》﹝小云石哈雅﹞乃稱疾,辭還江南,賣藥于錢塘市中,詭姓名,易服色,人無有識之者。
8.
毀傷。
1.出自《后漢書·班固傳論》若固之序事,不激詭,不抑抗,贍而不穢,詳而有體,使讀之者亹亹而不猒,信哉其能成名也。
9.
傳說中的獸名。
1.出自《獨異志》《神異志》注曰:西南大荒中,有獸,形如兔,人面而能言,心常欺人,言東即西,言南即北,其名曰“詭”。
10.
羊后脛骨部位名。
1.出自《帝京景物略·十月一日》兒取羊后脛之膝之輪骨……其骨輪四面兩端凹曰真,凸曰詭。
11.
姓。春秋時周有詭諸,見《左傳·莊公十六年》。
1.出自《左傳?莊公十六年》晉武公伐夷,執夷詭諸。
1.人民困苦﹐國家貧窮。
1.民族器樂。
1.民眾的勞苦。
1.黎民。
1.庶人之禮。
1.民眾的人力﹑物力﹑財力。
2.人的體力。
1.民用歷書。
1.民眾的利益﹑財利。
1.指平民。
1.謂民心不齊。《書.召誥》"王不敢后﹐用顧畏于民磏。"孔穎達疏"磏﹐即巖也﹐參差不齊之意﹐故為僭也。"一說謂民情險惡。陳澔集說"磏﹐險也。"
1.舊指民眾所繳納的田賦糧。
1.俘獲的敵國民眾。
1.民眾的表率﹑榜樣。
1.民眾﹐百姓。
1.同"民氓"。
1.同"民氓"。
1.眾多的樣子。民﹐通"綿"。
1.民眾的意旨。
2.民眾的生命;人命。
3.指主宰民命之君。
4.人民的生活﹐生計。
人民大眾的疾苦入境之初,詢問民瘼。
1.在民間的母親。
2.指皇后。舊時謂皇后為萬民之母。
1.農田。
1.舊時謂治理民眾的君王或地方長官。
1.民眾的才能。
1.民歌。
1.人的品德。
1.人民的疾苦。
1.指民眾的精神﹑氣概。
1.民用器物。
①人民群眾的心情、愿望等帝王之道,在順民情。②人民群眾的生活、生產等各方面的情況民情至樸而不文|初來乍到,民情不熟。
1.謂人民財力枯竭﹐窮困不堪。
1.人民的政治權利。
1.三民主義的一個組成部分。參見"三民主義"。
1.民眾間相互謙讓的精神。
1.人民﹐百姓。
1.民家房舍。
1.民間祭祀土神。
2.指人民和社稷。
3.引申指民間。
4.指州﹑縣等地方。亦借指地方長官。
5.古代民間自行結集的團體。 6.民國初年擁護黎元洪的政治組織。
①人民大眾的生活民生在勤|國計民生。②民眾民生以德義為本。
1.人民的生活與國家的經濟。
1.三民主義的組成部分之一。
1.民眾的聲音。指人民的要求和愿望。
1.古代管理民事之官。
2.民眾的師表。
3.民辦學校教師的簡稱。
1.猶農時。
1.人民的食糧。
1.民眾的歷史。
1.猶國政。
2.泛指民間諸事;民政事務。
3.指力役之事。
4.指農事。
5.泛指民間生活情事。 6.有關民法的。
簡稱法律行為”。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主要涉及財產權益糾紛、人身非財產權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有發生在公民之間的,也有發生在法人之間或公民與法人之間的。
為解決財產和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而進行的訴訟。在中國,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著重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及時判決。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規定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中國于1991年制訂民事訴訟法,內容包括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管轄,審判組織,回避,訴訟參加人,證據,期間、送達,調解,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強制措施,訴訟費用,審判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等。
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法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所必需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