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亦作“閠”。
2.
歷法術語。一回歸年的時間為365天5時48分46秒。陽歷把一年定為365天,所馀的時間約每四年積累成一天,加在二月里;農歷把一年定為354天或355天,所馀的時間約每三年積累成一個月,加在一年里。這樣的辦法,在歷法上叫做閏。
1.出自《公羊傳·哀公五年》閏月,葬齊景公。閏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也。
2.出自《穀梁傳·文公六年》天子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也。
3.出自《憫農》詩已分忍饑度殘歲,更堪歲里閏添長!
4.出自《觀堂集林·生霸死霸考》商時置閏皆在歲末,故殷虛卜辭屢云十三月。
3.
謂置閏。參見“閏月”。
1.出自《易·系辭上》五歲再閏。
2.出自《左傳·文公六年》閏以正時。
3.出自《獨斷》三年一閏,五年再閏。
4.出自《癸巳存稿·閏》閏于歲終者,秦法之失。
4.
馀事。
1.出自《寄答王直方》詩人生如此耳,文字已其閏。
5.
增添。參見“閏益”。
1.出自《紅繡鞋》曲情未足,夜如梭,天哪,更閏一更兒妨甚么。
2.出自《奈何天·醉巹》紅鸞運,紅鸞運,喜樂事,今番閏。
3.出自《開國奇冤·旨例》本書自《開學》至《圓案》,計十六折。先以《約敘》,閏以《剩義》,共成一十八出。
6.
偏;副;偽。與“正”相對。參見“閏位”。
1.出自《答郭純長官書》夫正閏之論,誠為難曉。
2.出自《宋史·宋庠傳》﹝庠﹞又輯《紀年通譜》,區別正閏,為十二卷。
3.出自《輟耕錄·正統辨》前代異史,今日兼修,是非之論既明,正閏之統可定。
4.出自《新史學·論紀年》蓋凡史必有紀年,而紀年必藉王者之年號,因不得不以一為主,而以余為閏也。
7.
通“潤”。滋潤。
1.出自《素問·痿論》陽明者,五藏六府之海,主閏宗筋。
1.貶官。
1.責備。
1.債主。
1.謂反省悔過。
1.索求財物。
1.索賄。
1.處罰制造事端的人。
1.負債人。
2.債主。
1.貶官降職。
1.責問。
1.責罰警戒。
1.《莊子.齊物論》"罔兩問景曰'曩子行,今子止;曩子坐,今子起,何其無特操與?'景曰'吾有待而然者邪?吾所待又有待而然者邪?吾待蛇蚹蜩翼邪?惡識所以然!惡識所以不然!'"景,"影"古字◇以"責景"指求問而不得實際情由。
1.責罰以示警戒。
1.責問追究。
1.責究罪過。
1.謂貶謫到某處居住或罷官閑居。
1.責成考核。
2.征收賦稅。
1.見"責勵"。
1.督責和策勵。
1.責罵。
責成;命令責令退賠|責令五日內修復堤岸。
1.索求財物。
1.求取俸祿。
1.謂下屬有罪,處分統率的人。
2.督責統御。
1.斥罵;指責咒罵。
1.責成購買。
1.責備其不貢獻苞茅。典出《左傳.僖公四年》"爾貢苞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
1.論罪免職。
1.責讓;抗命。
2.降謫官職的命令。
非難;責備對犯錯誤的人要熱心幫助,不要一味責難。
非難;責備對犯錯誤的人要熱心幫助,不要一味責難。
1.怒責;嚴責。
1.用責備的口氣曉喻對方。
1.迫令。
1.猶責打。
1.規定期限。
1.猶譴責。
1.謂索求所欠。
1.責備。
1.追究。
2.要求。
1.索求財物。
1.責備并規勸。
1.求取憑據。
1.責備;訓斥。
1.斥責;譴責。
①分內應做的事教育下一代是父母與教師的共同責任。②沒做好分內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先別追究責任,救人要緊。
1.自覺做好分內事的心情。
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意義,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有這種能力的人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故稱責任能力。達到責任年齡,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都有責任能力。
刑法規定的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人的最低年齡。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工廠﹑礦山﹑建筑﹑交通﹑醫療及其它部門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或桅人身安全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