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亦作“緍”。
2.
釣絲。
1.出自《詩·召南·何彼襛矣》其釣維何?維絲伊緡。
2.出自《吳都賦》結輕舟而競逐,迎潮水而振緡。
3.出自《獨釣》詩羽沈知食馳,緡細覺牽難。
4.出自《石磯賦》吾之釣異于先生之聞也。干之以義,不撓不攣,其直維堅,是為吾竿;懸之以知,維深汲玄,不紏不纏,是為吾緡。
3.
引申為繩子。
1.出自《柳南隨筆》最吝嗇則為諸生啟新,其書室與灶僅隔一垣,常以緡系脂,懸于當灶,而緡之操縱則于書室中。
4.
謂釣取魚類。
1.出自《河之水寄子侄老成》采蕨于山,緡魚于淵。
2.出自《寄題滄浪亭》詩竹樹種已合,魚蟹時可緡。
5.
謂安裝弦線。
1.出自《詩·大雅·抑》荏染柔木,言緡之絲。
6.
以衣物相覆。參見“緡緜”。
1.出自《方言》吳越之間,脫衣相被,謂之緡綿。
7.
穿錢的繩索。借指成串的銅錢,亦泛指錢。
1.出自《史記·酷吏列傳》於是丞上指,請造白金及五銖錢,籠天下鹽鐵,排富商大賈,出告緡令。
2.出自《錢重物輕狀》錢重物輕,為弊頗甚。詳求適變,可以便人,所貴緡貨通行,里閭寬息。
3.出自《蒼梧雜志·酒債》孫權叔濟嗜酒,不治生產,嘗欠人酒緡。
4.出自《西廂記諸宮調》法本曰:“空門何計此利!寮舍稍多,但隨堂一齋一粥。欲得三個月道話,何必留房緡,俗之甚也。”
8.
指用繩串錢。參見“緡錢”。
1.出自《宋艷·奇異》汴河岸有賣粥嫗,日以所得錢置缿筒中,暮則數而緡之。
9.
量詞。古代通常以一千文為一緡。
1.出自《拾遺記·晉時事》因墀國獻五足獸,狀如師子;玉錢千緡,其形如環。
2.出自《新唐書·張弘靖傳》詔以錢百萬緡賚將士。
3.出自《初刻拍案驚奇》原來唐時使用的是錢,千錢為“緡”。就是用銀子準時,也是以錢算賬。當時一緡錢,就是今日的一兩銀子,宋時卻叫做一貫了。
4.出自《十月廿夜大風不寐起而書懷》詩排關絕塞忽大至,一夕炭價高千緡。
10.
泯合,芒昧不分。
1.出自《莊子·則陽》雖使丘陵草木之緡,入之者十九,猶之暢然。
11.
昏昧。
1.出自《莊子·在宥》當我,緡乎!遠我,昏乎!
12.
古國名。夏時之緡國,春秋時屬宋,漢置東湣縣,故址在今山東省金鄉縣東北。
1.出自《左傳·昭公四年》夏桀為仍之會,有緡叛之。
13.
姓。見《史記·吳太伯世家》。
1.出自《史記?吳太伯世家》帝相之妃后緡方娠,逃於有仍,而生少康。
1.謂擬定條例加以限禁。
1.謂下達指示并限定在某種條件下執行。
1.古代按規定應出的稅米。
1.限期的最后時日。
1.猶機要。
2.規定的期限以內。
1.阻難。
1.古代對考試或任用官吏的年齡加以限制﹐謂之"限年"。
規定的不可超過的日期不可誤了限期|三年限期已近。
1.檢束。
1.金時貨幣制度。指官方限定私人貯藏的現錢數量。
1.金時貨幣制度。限制官民貯錢多不過二萬貫。凡所馀﹐則當以錢易物貯之。有告發者則以十之一為賞﹐馀皆沒入。
1.極地邊塞。
1.規定的準則。
1.限制私人占有田地數量。
1.險阻。
1.謂供職。官吏每天在限定時間到職﹐故稱。
1.限定的區域。
1.界限﹔范疇。
1.限制約束。
1.規定做詩的用韻。
1.按規定值宿。
1.供職。
1.阻難﹔約束。
2.限制﹔止境。
①規定的范圍出入沒有時間限制。②約束舊的生產關系限制了生產力的發展。
只能有限地以自己獨立的行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在我國,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可以進行與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由于法律規定的條件,特定的人只有有限的責任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盲人或又聾又啞的人,因有生理上的缺陷,接受教育有限,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因此法律一般規定為只有限制責任能力。
1.亦作"限訾"。
2.謂具備一定的財產﹐方得為吏。
1.見"限資"。
1.法紀。
1.某些國家中的軍事政治警察。采取軍事組織形式,在國家內部和軍隊內部執行警衛﹑維護軍紀和秩序等任務。
1.刑部。
1.上司裁定。
1.古時中央機構中掌管監察的部門。
1.古代中央監察機關的首長。如秦漢以來御史臺中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明清都察院的都御史。
1.猶憲駕。
1.指御史。
2.宋代指提點刑獄,即后之按察使。
1.法律,法典。
2.法式;典范。
1.御史彈劾所用的簡牘。
1.法度。
1.舊時用以稱上司審斷的敬詞。
1.舊謂上司的恩惠。
1.《周禮》所載違犯市場禁令的最輕處罰。即將其犯禁罪狀懸于市門公布之。
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后來又有修改補充。
普通法律”的對稱。憲法和起憲法作用的法律文件的總稱。如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因起臨時憲法作用,即屬憲法性法律。憲法性法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代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權力的機構依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
1.法式,典范。
1.寫有法規律令的版冊。
1.法令﹑禁律。
1.上司的訪察。
1.御史臺。
1.法紀;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