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量詞
用于個體事物。
2.
名詞
指可以一一計算的事物。
3.
名詞
指文書等。
4.
名詞
(Jiàn)姓。
1.
分;分列。
1.出自《說文·人部》件,分也。從人,從牛。牛,大物,故可分。
2.出自《魏書·盧同傳》若名級相應者,即于黃素楷書大字,具件階級數,令本曹尚書以朱印印之。
3.出自《大唐故贈司徒荊州大都督兗安二州都督鄭絳潞三州刺史上柱國鄭惠王石記》謹件先皇子孫,勒諸貞石。
2.
參見“件目”、“件物”、“件頭”、“原件”。
1.出自《敘奏》其余郡縣之請奏,賀慶之常禮,因亦附之于件目。
2.出自《元典章·兵部三·使臣》站內槽前鞍轡、苫氈、繩索,一切件物須要完整。
3.出自《兒女英雄傳》騾夫道:”一個人兒不行,你瞧不得那件頭小,分量夠一百多斤呢。“
4.出自《一個小人物的憤怒》說是公正嚴明的局長不徇私情,簽呈上面連個批示也不肯寫,就原件退下來了。
3.
指案卷、奏狀、文書等文件。
1.出自《北史·房彥謙傳》明公鑒達幽微,平心過物,今所考校,必無阿枉,脫有前件數事,未審何以裁之?
2.出自《安宗子科》然臣所奏前件狀者,固是陛下所悉見知。
3.出自《奏李興吳琦轉官狀》﹝據探報﹞河南府見被金人占據……其本府管下福昌、永寧、伊陽三縣,番賊不曾前去,止有河南府鈐轄李興人兵往來私掠財物,及據伊陽縣申亦為上件李興事理。
4.出自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武昌起義清方檔案》如有必須面奏之件,京津伊邇,往返亦便。
4.
量詞。指事物的件數。
1.出自《略成實論記》上者得三十余件,中者得二十許種,下者數物而已。
2.出自《舊唐書·刑法志》狀所犯十人以上,所斷罪二十件以上為大;所犯六人以上,所斷罪十件以上為中;所犯五人以下,所斷罪十件以下為小。
3.出自《兩世姻緣》只是孩兒有一件病,生性兒好吃口酸黃菜。
4.出自《二刻拍案驚奇》寄兒道:”好教公公得知,這東西多哩。我只拿得一件來看樣。“
5.出自《紅樓夢》我想:他們一般也有兩件子的。往這地方去,恐怕弄壞了,自己的舍不得穿,故此借別人的穿。
6.出自《老張的哲學》有我的女兒,有孫八的錢,有你這件人,就這么辦,我敬候好音!
1.猜疑,猜忌。
1."嫌好道歉"之省。
1.見"嫌好道歉"。
1.說好道壞。謂挑剔苛求。
1.怨恨。
1.見"嫌唬"。
1.亦作"嫌乎"。
2.方言。討厭,不滿意。
1.猶疑惑。
1.猜忌。
2.謂嫌疑和禁忌。
1.怨恨。
1.見"嫌閑"。
1.與人姓名字音相近的字。
1.謂因有避忌而為難。
1.恐怕。
1.嫌棄窮者,喜歡富者。多用于女子婚嫁時的一種標準。
因不滿、厭惡而不愿接收或接近陳官人名流貴客,只怕他嫌棄微賤,不肯相收。
1.猶嫌疑。
1.見"嫌隙"。
因猜疑或不滿而產生的隔閡、惡感、仇怨嫌隙盡釋|造成很深的嫌隙。
1.亦作"嫌間"。
2.因彼此猜疑而產生的惡感。
1.亦作"嫌舋"。
2.猶嫌隙。
1.見"嫌釁"。
1.猶厭惡。
①被懷疑與某事有牽連避嫌疑|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②懷疑;猜忌徙出外縣,不得嫌疑|上慮其兄弟日后嫌疑。
1.刑事訴訟中有犯罪嫌疑而未經證實的人。
1.見"嫌隙"。
1.怨恨;仇怨。
1.即出韻。格律詩中應該押韻的字越出規定的韻部。
1.謂因不滿而加責備。
1.厭恨。
1.古國名。
1.土蜂。又稱細腰蜂。
2.見"衘螉塞"。
1.居庸關的別名。又名軍都關。在今北京市昌平縣西北。關上筑土室以候望﹐如衘螉之掇土為房﹐故名。
1.不安貌。
2.驕橫貌。
1.坎坷。
1.鹽的別稱。
1.方言。面糊裹菜肉的油炸食物。
1.咸味和酸味。泛指各種味道。
1.指味咸而腥。
作曲家。廣東番禺人,生于澳門。曾在北京藝術專門學校音樂系、上海國立音樂院及法國巴黎音樂學院學習。1935年回國參加抗日救亡活動。1938年至延安,曾任魯藝音樂系主任。同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40年赴蘇聯為在延安拍攝的影片《延安與八路軍》配樂◇病逝于莫斯科。作有大合唱《黃河》、《生產》等四部,歌曲《到敵人后方去》、《在太行山上》等五百余首以及交響曲《民族解放》、管弦樂《中國狂想曲》等。
1.顯揚崇高。
1.顯揚并提拔。
1.表明;顯示。
2.明顯。
1.方言。顯示并夸耀。
1.佛教語。顯明的因果報應。
1.顯露。
1.顯揚光大。
1.謂臣子以光明之道輔佐其君。
1.舊時對亡母的美稱。
1.顯示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