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人體足脛相連的活動部位。
1.出自《異苑》晉時長安謠曰:秦川城中血沒踠,惟有涼州倚柱看。
2.出自《庸庵筆記·幽怪二·孝子獲福》其母病,掌踠不能動作,上達(謝上達)傭賃以養母。
2.
指馬腳與蹄間相連的屈曲處。
1.出自《齊民要術·養牛馬驢騾》蹄欲得厚而大,踠欲得細而促。
2.出自《農政全書》蹄欲得厚而大,踠欲得細而促。
3.出自《望云騅馬歌》上前噴吼如有意,耳尖卓立節踠奇。
3.
彎曲。
1.出自《文選·班固〈東都賦〉》馬踠余足,士怒未渫。
2.出自《摸魚子·題毛會侯垂竿圖》詞煙條故踠斜汀外,半拂燕梢柔櫓。
1.亦稱"刑事法庭"。省稱"刑庭"。
2.我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組織機構。
為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要不要處刑、如何處刑的問題而進行的訴訟。在我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除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規定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我國在1979年制訂刑事訴訟法,1996年作了修訂,其內容包括任務、基本原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
實施犯罪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還對精神病人、醉酒人以及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規定。
亦稱刑事處分”。法律制裁的一種。即由法院對罪犯判處刑罰。
1.審訊用刑的屋子。
1.法網。
1.舊時謂上司的委派。
1.御史臺的別稱。因御史臺又稱烏臺﹑憲臺,故以"憲烏"稱之。
1.舊時稱上官所發檄文的敬詞。
1.唐宋以來官制中在正職外所加的御史之類虛銜。
1.猶欣欣。喜悅貌。
1.觀測推算天象。
1.仿效;模仿。
1.舊稱上司委派之事。
1.歷算之學。
1.格言。
2.合乎禮法之言。
1.法令準則。
1.舊時稱上司的衙役。
1.舊時稱上司心意的敬詞。
1.上司的吩咐。
1.掌刑獄的佐貳官。
1.法則。
1.典章制度。
2.引申指法度。
3.效法。
4.具有憲法作用的文件。亦指規定國際機構的宗旨﹑原則﹑組織的文件,如《聯合國憲章》。
英國工人階級爭取以普選權為主的政治權利的群眾運動。1836年,倫敦工人協會成立,次年提出《人民憲章》,要求實行普選權,廢除議員候選人的財產資格等要求。1838年《憲章》以法案形式公布,征集人民簽名,形成憲章運動第一次高潮。至1848年共出現三次高潮,但均遭鎮壓。它是世界上第一次廣泛的、真正群眾性的、政治性的無產階級革命運動。
1.指依據憲法和法律進行治理的政治制度。
1.負責彈劾糾察的都御史﹑御史一類官職。
1.法制。
1.指宋代的提點刑獄。為地方最高司法機構。
1.御史的職位。
1.舊時屬官在上官面前的自稱。
1.法紀。
1.謂遵循祖宗成法。
1.依法處分。
1.形容山勢高大。
1.古水名。
1.遭到失敗。
1.虧本。
1.能使冰融解的彈丸。
1.押送囚人的車子。
1.陷陣。
1.倒塌的城墻。
1.沖入敵陣。
1.沖入敵陣。
1.陷害怨恨。
1.猶墜落。
1.沖鋒。
1.覆沒。
1.設計陷害。
設計害人我因惡了高太尉,生事陷害,受了一場官司|陷害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