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機宜,事理。
為解決財產和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而進行的訴訟。在中國,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著重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及時判決。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規定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中國于1991年制訂民事訴訟法,內容包括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管轄,審判組織,回避,訴訟參加人,證據,期間、送達,調解,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強制措施,訴訟費用,審判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等。
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法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所必需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
1.民家;民家房屋。
1.人民繳納賦稅。
1.庶民﹐百姓。
1.指人口數字。
1.民眾的訴訟事宜。
以民間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等為研究對象的學科。1846年由英國學者托馬斯提出。中國民俗學開始主要研究民謠,以后擴大到民間文藝以外的民俗研究,包括飲食服飾、住宅器具、歲時風俗、婚喪嫁娶、宗教禮儀等。
1.猶民間。
1.指糧食。語本《史記.酈生陸賈列傳》"王者以民人為天﹐而民人以食為天。"
1.舊時民家私有的田地。與官田對稱。
1.民眾的聽聞。
2.引申指民眾的輿論。
3.民眾聽從。
1.民夫。
1.民間組織的自衛武裝◇多指舊社會地主豪紳組織的反動地方武裝。
1.古代屯田的一種組織形式。由政府招募無地農民集體耕種官田或墾荒﹐按規定納糧『以后歷代政府為取得稅糧和軍隊給養﹐均采取過此項措施。
1.民眾之王。
2.清代親王受貶黜被銷除屬籍后的一種稱號。
1.民眾的希望﹑心愿。
2.民眾所仿效的對象。
3.指有德行﹑才能而享有聲望的人。
4.在民眾中的聲望。
1.村寨。亦借指村民。
1.民家房屋。
1.平民的行列。
1.民眾承擔的事務。
2.治理人民的事務。
1.泛指人民﹑萬物。
2.民眾的財物。
3.猶民情﹑風俗。
1.人民安樂﹐物產富饒。形容升平景象。
1.猶下民。舊指被統治的民眾。
1.民之賢者。亦借指民眾。
1.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口號之一。
1.為普及群眾教育而設置的業余文化學校。亦指群眾自辦的學校。
1.民家的兵器。
1.人民的思想﹑感情﹑意愿等。
1.舊時私人經營的﹐以投遞信件﹑包裹﹐辦理匯兌等為主要業務的機構。約起源于明代永樂年間﹐流行于沿江﹑沿海及運河沿岸城市。清代道光至光緒年間最盛。1896年清政府正式設置郵政后﹐逐漸淘汰。
2.僑批局的舊稱之一。經營華僑附有信件的匯款的行業。
1.人民的行為。
1.人的天賦本性。
1.指民間才能出眾的人。
1.村落。
1.由人民群眾選舉。
1.民校。
1.民眾的言論﹐意見。
1.民間里巷。
1.民間諺語。
1.舊指民家經營的窯。與官窯相對。
1.民間流傳的歌謠。有的內容與時事政治有關。
1.民眾從事的事業。
1.民之儀表。指賢人。
1.猶民眾。古代用于少數民族。
1.猶人倫。舊指人與人之間相處的倫理道德準則。
1.民眾以食糧為根本。
1.民間義勇。宋代指鄉兵。
1.民眾所承擔的勞役。
1.民眾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