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會計上指賬簿中對各種資金運用﹑來源和周轉過程等設置的分類。
1.農田。
1.舊時謂治理民眾的君王或地方長官。
1.民眾的才能。
1.民歌。
1.人的品德。
1.人民的疾苦。
1.指民眾的精神﹑氣概。
1.民用器物。
①人民群眾的心情、愿望等帝王之道,在順民情。②人民群眾的生活、生產等各方面的情況民情至樸而不文|初來乍到,民情不熟。
1.謂人民財力枯竭﹐窮困不堪。
1.人民的政治權利。
1.三民主義的一個組成部分。參見"三民主義"。
1.民眾間相互謙讓的精神。
1.人民﹐百姓。
1.民家房舍。
1.民間祭祀土神。
2.指人民和社稷。
3.引申指民間。
4.指州﹑縣等地方。亦借指地方長官。
5.古代民間自行結集的團體。 6.民國初年擁護黎元洪的政治組織。
①人民大眾的生活民生在勤|國計民生。②民眾民生以德義為本。
1.人民的生活與國家的經濟。
1.三民主義的組成部分之一。
1.民眾的聲音。指人民的要求和愿望。
1.古代管理民事之官。
2.民眾的師表。
3.民辦學校教師的簡稱。
1.猶農時。
1.人民的食糧。
1.民眾的歷史。
1.猶國政。
2.泛指民間諸事;民政事務。
3.指力役之事。
4.指農事。
5.泛指民間生活情事。 6.有關民法的。
簡稱法律行為”。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主要涉及財產權益糾紛、人身非財產權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有發生在公民之間的,也有發生在法人之間或公民與法人之間的。
為解決財產和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而進行的訴訟。在中國,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著重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及時判決。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規定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中國于1991年制訂民事訴訟法,內容包括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管轄,審判組織,回避,訴訟參加人,證據,期間、送達,調解,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強制措施,訴訟費用,審判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等。
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法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所必需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
1.民家;民家房屋。
1.人民繳納賦稅。
1.庶民﹐百姓。
1.指人口數字。
1.民眾的訴訟事宜。
以民間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等為研究對象的學科。1846年由英國學者托馬斯提出。中國民俗學開始主要研究民謠,以后擴大到民間文藝以外的民俗研究,包括飲食服飾、住宅器具、歲時風俗、婚喪嫁娶、宗教禮儀等。
1.猶民間。
1.指糧食。語本《史記.酈生陸賈列傳》"王者以民人為天﹐而民人以食為天。"
1.舊時民家私有的田地。與官田對稱。
1.民眾的聽聞。
2.引申指民眾的輿論。
3.民眾聽從。
1.民夫。
1.民間組織的自衛武裝◇多指舊社會地主豪紳組織的反動地方武裝。
1.古代屯田的一種組織形式。由政府招募無地農民集體耕種官田或墾荒﹐按規定納糧『以后歷代政府為取得稅糧和軍隊給養﹐均采取過此項措施。
1.民眾之王。
2.清代親王受貶黜被銷除屬籍后的一種稱號。
1.民眾的希望﹑心愿。
2.民眾所仿效的對象。
3.指有德行﹑才能而享有聲望的人。
4.在民眾中的聲望。
1.村寨。亦借指村民。
1.民家房屋。
1.平民的行列。
1.民眾承擔的事務。
2.治理人民的事務。
1.泛指人民﹑萬物。
2.民眾的財物。
3.猶民情﹑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