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亦作"萇宏"。人名。字叔,又稱萇叔。周景王﹑敬王的大臣劉文公所屬大夫。劉氏與晉范氏世為婚姻,在晉卿內訌中,由于幫助了范氏,晉卿趙鞅為此聲討,萇弘被周人殺死。傳說死后三年,其血化為碧玉。事見《左傳.哀公三年》。《莊子.外物》"人主莫不欲其臣之忠,而忠未必信,故伍員流于江,萇弘死于蜀,藏其血三年,而化為碧。"后亦用以借指屈死者的形象。
2.兵書名。
1.私自釀酒。
1.古時私家蓄養以供使喚的奴仆。
1.胡服之帶鉤。
1.謂偏私。
1.個人的悲哀﹐憂愁。
1.謂夜晩起床小便。
1.私人所用的器物。
1.個人的錢財。
2.私人所鑄的錢幣。
1.謂個人有過失而受責備。
1.謙詞。猶私自。
1.私人的書箱。引申為私人的藏書。
1.自己的親屬;與自己關系親密的人。
1.私人的情感或情誼。
2.男女間不正當的感情。
3.泛指男女間的愛情。
1.秘密的情話。
1.為私事有所干求而請見。
1.私自有所要求。
1.謂偏私阿曲﹐不公正。
2.猶私衷。
1.未遵照一定的禮儀程序﹐私下與女子結婚。
1.謂個人得到保全。
1.私人間互立的契約。
1.謂私下委曲自己﹐屈居人下。
1.古時稱公卿﹑大夫或王室的家臣。
2.親戚朋友或以私交﹑私利相依附的人。
3.通奸的情人。
4.個人。對公家而言。
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經濟中生產商品的勞動所具有的私人性質。與社會勞動”是一對矛盾。在私有制商品經濟中,商品生產是生產者私人的事,生產什么、如何生產,都由生產者自己決定,產品歸生產者私人占有和支配,耗費在商品生產上的勞動,直接表現為私人勞動。只有在商品出售時,生產商品的私人勞動才被社會承認,即轉化為社會勞動。
1.私人的榮譽。
1.唐時犯禁條律之一。指俗人未經官許而入釋道﹐成為道士﹑女冠﹑僧尼等。
1.個人的好處。
1.謂頭腦被私念阻塞。
1.謂家屬之喪。多指父母﹑妻子。
1.猶私惠。不以法為標準而實行的恩惠。
2.個人的善行。
1.販運私貨的商人。
2.指為盜行劫。
3.以私人資本經營的商店。也指此類商人。
1.以私意賞賜。
1.私人住宅。
1.指非法拘捕﹑審判﹑監禁他人﹐施行刑訊逼供﹐甚至殘害人的身體和生命的活動。
1.宋時稱無役而幫傭的百姓為私身﹐相對于服役官差的官身而言。
1.猶邪神。
1.個人的生活。有時指日常生活中所表現的品質﹑作風等。
1.非夫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1.指舊時私家所撰的史書。
1.指家臣;親信。
1.私自買進。
1.與公事相對。個人的事。
2.隱秘不愿公開的事。
3.私下侍奉。
1.古時俚語。謂假借公事來發泄私憤。
1.私自侍候。謂私通。
1.謂單憑主觀和一己之見看待事物。
1.唐宋時聚集進士定期舉行的臨時考試。多與"公試"相對。
1.私人的寢室;內房。
2.偏房。指妾。
3.指私人之家。
1.見"私謚"。
1.個人嗜好。
1.個人之間立的誓言。
1.私自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