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揪住。
1.黃昏。熏,通"曛"。
1.熏陶染習。
1.《孔子家語.辯樂》"昔者舜彈五弦之琴,造《南風》之詩。其詩曰'南風之熏兮,可以解吾民之慍兮;南風之時兮,可以阜吾民之財兮。'"后以"熏弦"指《南風歌》。
1.焚香以沾染香氣。
2.一種聞之能致人昏睡的香。
3.芬芳。
1.謂心中焦灼如焚。
2.迷住心竅。
1.指帶刺激性的食物。
1.亦作"熏修"。
2.佛教語。謂凈心修行。
1.謂株連坐罪。
1.亦作"熏穴"。
2.煙熏洞穴『王充《論衡.命祿》"越王翳逃山中,至誠不愿,自冀得代。越人熏其穴,遂不得免,強立為君。"熏,一本作"熏"◇因以"熏穴"指被擁立為君王。
1.葷腥。
1.亦作"熏熏"。
2.和悅貌。
3.眾多貌。
4.溫暖貌。
1.用香氣熏染。
1.香草和臭草。喻善惡﹑賢愚﹑好壞等。語本《左傳.僖公四年》"一熏一蕕,十年尚猶有臭。"杜預注"熏,香草;蕕,臭草。十年有臭,言善易消,惡難除。"
1.喻善惡好壞不能共處。
1.見"熏蕕不同器"。
1.見"熏鬻"。
1.匈奴的別名。
1.煙熏挖掘。
1.見"熏焌"。
1.指在常溫下容易揮發成毒氣的液體﹑固體,或利用化學反應能產生毒氣的固體藥劑。用以熏殺害蟲﹑螨類和病菌,或作土壤消毒。
1.用煙火或香花熏食品,使帶有某種氣味并宜于保藏。
1.猶熏陶。
2.比喻以氣勢凌人。
1.舊時皇帝退位為太上皇﹐嗣皇帝仍須稟承訓示處理大政﹐或皇太后垂簾聽政﹐皆謂之"訓政"。
2.指孫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國"程序的第二階段。他把建立"民國"的程序分為軍政﹑訓政﹑憲政三個時期。主張在訓政階段施行約法﹐由政府派出經過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到各縣籌備地方自治﹐并對人民進行使用民權和承擔義務的訓練。凡一省之內全部的縣已實行自治﹐就可結束訓政﹐開始憲政階段。
1.訓練整治。
1.教導胄裔。
1.亦作"訓注"。
2.訓釋注解。
1.教導撫育。
1.訓練士卒。
1.問答。
1.問好﹔致意。
1.審理案件。
1.審明法辦。
1.謂文書信函。
2.謂稟示﹐請示。
1.審理。
1.見"訊辨"。
1.捕捉訊問。
1.指辦案卷宗。
1.訊問審察。
1.問候的尺牘。
1.審問處置。
1.刑訊的創傷。
1.猶訊問﹐訊鞫。
1.審訊查訪。
1.訪道﹐求道。
1.審問的筆錄。
1.猶問鼎。
1.問候的書信。
1.審理判決。
1.審訊定奪。
1.猶詢問﹔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