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山中出產(chǎn)之物。
1.處決罪犯的地方。
1.運載犯人的專用車。
1.古時指受過宮刑的閹人。即后來的宦官,太監(jiān)。
1.星相術(shù)語。指地支中相妨害的兩類情況。刑子刑卯,卯刑子,丑刑戌,戌刑未,未刑丑,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辰午酉亥自刑。沖子午,丑未,寅申,卯酉,辰戌,巳亥。
1.見"刑錯"。
1.見"刑錯"。
1.亦作"刑措"。亦作"刑厝"。
2.置刑法而不用。
1.刑罰與教化;刑罰與恩賞。
2.古人以刑為陰克,以德為陽生,附會五行生克之說。
1.刑法,法典。
1.鑄有刑法條文的鼎。
1.斷案。
1.災難。
法院懲罰罪犯的強制方法。內(nèi)容為剝奪罪犯的某種權(quán)益--財產(chǎn)、政治權(quán)利、人身自由以至生命。是國家權(quán)力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條件。一般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規(guī)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并規(guī)定用什么刑罰加以處罰的法律。狹義的刑法僅指具有完整體系和普遍適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的刑法還包括刑事單行法律,如《關(guān)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自1980年起施行,1997年作了修訂。
1.經(jīng)過系統(tǒng)整理,并確立一定體系的刑事法律文件。
1.舊時紀傳體斷代史中以綜述刑法為內(nèi)容的篇目『代班固的《漢書》首創(chuàng)這種體制,后來各代史書多數(shù)沿用。或稱《刑罰志》﹑《刑志》。
1.鑄造器物的模子。刑,通"型",模型。
2.法度。
1.猶刑克。
1.舊時衙門中掌理刑事案件的分署。
2.指刑房的書吏。
1.掌刑法的官吏。
1.星相術(shù)語。三刑六害的合稱。三刑子卯為一刑;寅巳申為二刑;丑戌未為三刑。凡逢三刑則兇。六害謂與六合相沖之辰。如正月建寅,與亥合而巳沖之,故寅與巳害。二月建卯與戌合而辰?jīng)_之,故卯與辰害。
1.災禍。
1.形跡。
1.受刑者的家族。
1.猶割剪。
1.猶刑克。
1.刑罰與教化。
1.謂濫用刑罰。刑,刑罰;劫,挾持。
1.刑罰禁令。
1.北周宣帝制訂的法律。
1.刑事警察的簡稱。
1.用刑的器具,如夾棍﹑絞架等。
1.受到同樣的刑罰。
1.施刑拷問。
1.刑法的條款。
2.明清時六科之一,負責處理刑事案件。
1.星相術(shù)語。謂三刑相害,五行相克。
1.唐代中書省屬下的政務部門之一,掌管刑﹑禮。
1.刑法;法律。
1.行刑的吏卒。
1.懲罰罪犯的法規(guī)條例。
1.因犯罪被官府判作奴隸的人。亦特指閹人。
1.見"刑戮"。
1.亦作"刑僯"。
2.受刑罰或被處死。
3.指各種刑罰。
1.刑事法規(guī)。
1.判刑論罪。
1.古代結(jié)盟要殺馬歃血,立誓為信,稱"刑馬"。
1.服刑期滿。
1.受刑之民。
1.戰(zhàn)國時以申不害為代表的學派。主張循名責實,慎賞明罰◇人稱為"刑名之學",亦省作"刑名"~非子亦尚"刑名"。
2.刑罰的名稱。
3.刑律。
4.引申為刑事案件。
5.即刑名師爺。
1.古代官署中負責處理刑事判牘的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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