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亦作“壧”。亦作“嵒”。亦作“嵓”。亦作“巗”。亦作“巖”。
2.
崖岸,山或高地的邊。
1.出自《文選·司馬相如〈上林賦〉》潛處乎深巖。
2.出自《文選·揚雄〈羽獵賦〉》凌堅冰,犯嚴淵,探巖排崎,薄索蛟螭。
3.
山峰。
1.出自《楚辭·天問》阻窮西征,巖何越焉。
2.出自《登石門最高頂》詩連巖覺路塞,密竹使徑迷。
3.出自《夢游天姥吟留別》詩千巖萬轉路不定,迷花倚石忽已暝。
4.
石窟;洞穴。
1.出自《莊子·在宥》故賢者伏處大山嵁巖之下。
2.出自《西枝村尋置草堂地夜宿贊公土室》詩昨枉霞上作,盛論巖中趣。
3.出自《贈巖居僧》詩石如麒麟巖作室,秋苔漫壇凈於漆。
4.出自《徐霞客游記·楚游日記》其上更見石崖攢舞,環玦東向,其下則中空成巖,容數百人。
5.
險要。參見“巖邑”。
1.出自《左傳·隱公元年》制,巖邑也,虢叔死焉。
2.出自《周大將軍襄城公鄭偉墓志銘》國有巖邑,朝多君子。
3.出自《早發成皋望河》詩清晨發巖邑,車馬走??轅。
4.出自《送劉孔安北上》詩出宰兩巖邑,弘譽東西馳。
6.
高。
1.出自《廣雅·釋詁四》巖,高也。
2.出自《寨兒令·戒嫖蕩》曲巖眉淡掃月初三,亸烏云斜墜金簪。
3.出自《高皇帝像贊》上之巖也,天高以覆耶?下之豐也,地載以厚耶?
7.
高廊。
1.出自《戰國策·齊策六》左右顧無人,巖下有貫珠者,襄王呼而問之曰:“女聞吾言乎?”
2.出自《營造法式·檐》步檐謂之廊,峻廊謂之巖。
8.
巖石。構成地殼的石頭。詳“巖石”。
9.
古地名傅巖的略稱。詳“巖野”。
1.出自《書·說命上》王庸作書以誥曰:“以臺正于四方,惟恐德弗類,茲故弗言。恭默思道,夢帝賚予良弼,其代予言。”乃審厥象,俾以形旁求于天下。說筑傅巖之野,惟肖,爰立作相。王置諸其左右。
2.出自《與杜相公書》當今內自京師,外至巖野,宿師碩士,杰立相望。
3.出自《宋史·楊徽之傳》乃至周巖野以聘隱淪,盛科選以來才彥。
4.出自《潛書·用賢》二賢近在左右,人皆不知;其處於下位,淪於巖野者,又孰從而知之。
1.責罰以示警戒。
1.責問追究。
1.責究罪過。
1.謂貶謫到某處居住或罷官閑居。
1.責成考核。
2.征收賦稅。
1.見"責勵"。
1.督責和策勵。
1.責罵。
責成;命令責令退賠|責令五日內修復堤岸。
1.索求財物。
1.求取俸祿。
1.謂下屬有罪,處分統率的人。
2.督責統御。
1.斥罵;指責咒罵。
1.責成購買。
1.責備其不貢獻苞茅。典出《左傳.僖公四年》"爾貢苞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
1.論罪免職。
1.責讓;抗命。
2.降謫官職的命令。
非難;責備對犯錯誤的人要熱心幫助,不要一味責難。
非難;責備對犯錯誤的人要熱心幫助,不要一味責難。
1.怒責;嚴責。
1.用責備的口氣曉喻對方。
1.迫令。
1.猶責打。
1.規定期限。
1.猶譴責。
1.謂索求所欠。
1.責備。
1.追究。
2.要求。
1.索求財物。
1.責備并規勸。
1.求取憑據。
1.責備;訓斥。
1.斥責;譴責。
①分內應做的事教育下一代是父母與教師的共同責任。②沒做好分內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先別追究責任,救人要緊。
1.自覺做好分內事的心情。
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意義,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有這種能力的人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故稱責任能力。達到責任年齡,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都有責任能力。
刑法規定的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人的最低年齡。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工廠﹑礦山﹑建筑﹑交通﹑醫療及其它部門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或桅人身安全的事故。
1.猶言責任感。
1.各項工作由專人負責,并明確責任范圍的管理制度。
1.斥責羞辱。
1.勸勉從善。
1.責其過失。
1.求實;符合實際。
1.按其名而求其實。
1.求取官位,要求出仕。
1.職責;職務。
1.謂降級授予官職。
1.問罪的書信。
1.責備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