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名詞
古代把土地神和祭土地神的地方、日子、祭禮都叫社。
2.
名詞
某些從事共同工作的集體性組織。
3.
名詞
某些機構或服務性單位的名稱。
4.
名詞
(Shè)姓。
1.
古代謂土地神。
1.出自《國語·魯語上》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
2.
社壇。古代封土為社,各栽種其土所宜之樹,以為祀社神之所在。
1.出自《左傳·昭公十七年》伐鼓於社。
2.出自《公羊傳·哀公四年》社者,封也。
3.出自《漢書·齊懷王劉閎傳》嗚呼!小子閎
3.
謂祭土地神。
1.出自《書·召誥》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2.出自《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擇元日,命民社。
4.
古代地區單位之一。①方六里為社。②二十五家為社。③元代五十家為社。
1.出自《管子·乘馬》方六里,名之曰社。
2.出自《日知錄·社》社之名起於古之國社、里社,故古人以鄉為社……《管子》“方六里,名之曰社”是也。
3.出自《晏子春秋·雜下十六》景公祿晏子以平陰與稿邑,反市者十一社。
4.出自《元史·食貨志一》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事者一人為之長。
5.
臺灣高山族的基層社會組織,史書上稱“土社”、“番社”,每社自八、九戶至幾百戶不等,有頭目,多由群眾選舉,少數世襲。頭目處理社內外事務,較大事件須征得老人們和多數社員同意。參閱《清史稿·世宗紀》。
6.
集體性組織;團體。
1.出自《蓮社高賢傳·慧遠法師》既而謹律息心之士,絕塵清信之賓,不期而至者……結社念佛,世號十八賢。
2.出自《梁興渡河狀》飛先來結約太行山忠義保社,密為內應。
3.出自《宋史·蘇軾傳》沿邊弓箭社與寇為鄰。
4.出自又如:詩社;棋社;報社;合作社;集會結社等。
7.
古代江淮方言呼母為社。
1.出自《淮南子·說山訓》東家母死,其子哭之不哀,西家子見之,歸謂其母曰:“社何愛速死,吾必悲哭社。”
8.
姓。元有社佑。
1.出自《集韻?馬韻》社,姓。
9.
指祭祀時為土地神設立的木制牌位。
1.出自《論語·八佾》哀公問社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
10.
引申謂社稷,國家。
1.出自《讀〈史記刺客傳〉》詩封狼當道狐憑社,竟賣中原起沸波。
11.
引申為祀社神的節日,即社日。后亦沿用為時令名。一年有兩社日,即春社、秋社。
1.出自《白露》詩迎社促燕心,助風勞雁翼。
2.出自《送韓子華歸許昌》詩社后清明前,燕與人歸來。
1.不了解情況。
1.不相等;不等同。
1.沒有經過商量而見解一致。
1.事前沒有商量而意見完全一致。
1.謂不稱其名。
2.不看。
1.無奈。
1.無乃,豈不。
1.無奈。
2.不耐,忍受不了。
1.見"不耐煩"。
1.無可奈何,無法可想。
1.不能。
1.亦作"不奈煩"。
2.謂不能承受煩劇的事情。
3.厭煩,不能忍耐。
4.表示程度很深。
1.謂男子有生理缺陷,沒有生殖能力。
1.不恐懼。
1.同"不屈不撓"。
1.不彎曲,不屈服。形容節操剛正,意志堅強。
1.見"不能彀"。
1.見"不能彀"。
亦稱推不出”。證明中論據和論題之間沒有必然聯系的邏輯錯誤。
1.見"不贊一詞"。
1.不料。
1.不看僧面看佛面。
1.同"不糝"。
1.不安定;不安寧。
1.同"不寧不耐"。
1.不僅如此。
不才寡人不佞。也用作謙詞與不佞游久。
1.亦作"不帑"。
2.不懲罰罪人的妻子兒女。
1.席未坐暖。形容歷時短暫。
1.不遇;不合。
2.引申為命運不好。
1.不遇;遭遇不順利。
2.不得。
1.不畏懼;不害怕。
2.連詞,猶言縱然,即使。
1.不相稱。
2.謂不夠格。
1.形容公正,不偏袒。
不偏袒于任何一方對兩種意見采取不偏不倚的態度。
1.訂約雙方(或幾方)在權利義務上不平等的條約。特指侵略國強迫別國訂立的破壞別國主權﹑損害別國利益的條約。
1.槐樹的別名。
指遇到不公平的事,就要發出不滿的呼聲。語出韓愈《送孟東野序》大凡物不得其平則鳴。”
1.見"不期然而然"。
1.不約而同。
1.見"不期然而然"。
1.亦作"不欺闇室"。
2.漢劉向《列女傳.衛靈夫人》"靈公與夫人夜坐聞車聲轔轔,至闕而止,過闕復有聲。公問夫人,曰'知此謂誰?'夫人曰'此蘧伯玉也。'公曰'何以知之!'夫人曰'妾聞禮下公門,式路馬,所以廣敬也。夫忠臣與孝子不為昭昭信節,不為冥冥墮行。蘧伯玉,衛之賢大夫也,仁而有智,敬以事上,此其人必不以暗昧廢禮,是以知之。'公使視之,果伯玉也。"后因以"不欺暗室"謂在無人看見的地方,也不作昧心事。
1.同"不愧屋漏"。
1.不發動;不發生。
2.指不出動。
3.不肯起來;不能起來。
4.病不能愈。
5.不出任官職。 6.用在動詞后面﹐表示力量夠不上。
1.情緒不高,勁頭不大。
我國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作出的決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桅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行為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1.方言。不引人注目;不值得重視。
1.不遺棄;不嫌棄。
1.不正經。
1.不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