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譏刺告戒。
1.服刑的囚犯。
1.罪惡﹐枉法。
1.科罪的律文。
1.囚犯。
1.犯罪的機會﹑空子。
1.罪愆。
1.罪行;過惡。
1.按其罪行應判的刑罰。
1.犯罪的行為。
1.《新唐書.杜牧傳》"劉從諫守澤潞﹐何進滔據魏博﹐頗驕蹇不循法度。牧追咎長慶以來朝廷措置亡術﹐復失山東﹐巨封劇鎮(zhèn)﹐所以系天下輕重﹐不得承襲輕授﹐皆國家大事。嫌不當位而言﹐實有罪﹐故作《罪言》。"后因稱奏議或議論時政得失的文章為"罪言"。如清郭嵩燾有《罪言存略》。
1.禍殃;罪過。
1.佛教語。謂身﹑口﹑意三業(yè)所造之罪。亦泛指應受惡報的罪孽。
1.佛教語。謂罪惡的起因。
1.同"罪該萬死"。
1.罪過。
1.猶罪尤。
1.謂懲處與所犯罪行相當。
長篇小說。俄國陀思妥耶夫斯基作于1866年。窮法科大學生拉斯柯尼科夫殺害了放高利貸的老婦,事后受到良心譴責,陷于半瘋狂的痛苦中。當他遇到為維持一家生活,竟上街賣淫的姑娘索妮亞時,受到感動,終去官府自首。
1.罪案。
1.貪污盜竊等犯罪行為所得的財物。臧﹐同"贓"。
1.罪罰。
2.罪行的責任。
1.佛教謂罪孽能障礙諸善﹐因稱為"罪障"。
1.古代官吏因罪降調或流放。
1.指犯罪的跡象。
1.犯罪的證據。
1.治罪;以罪處死。
1.主犯。
罪名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誣陷罪的罪狀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在日常語言中,用以指犯罪行為的具體狀況,如說該犯的罪狀令人發(fā)指”。
1.歸罪;連坐。
1.罪愆。
1.刑誅之法。
1.罪戾﹔罪過。
2.指犯罪的人。
1.罪人。
1.罪過。
1.殘余。謂典籍之殘章斷節(jié)﹑只言片語。
小的樣子蕞爾之軀|蕞爾小國。
1.形容極小。
1.丑惡;猥陋。
2.荒僻鄙陋。
1.細小;矮小。
1.陋小叢聚貌。
1.狹小鄙塞。
1.指微小的形體。
1.指唐朝詩人李白。《舊唐書》本傳載其"日與飲徒醉于酒肆……終日沉醉",故稱。
2.堂名。在河南安陽。
3.池名。在上海市松江縣,清順治年間詩人兼畫家顧大申所建。宋韓琦曾因愛慕唐詩人白居易而建醉白堂,顧大申亦慕白居易而以"醉白"為池名。
1.酒友。
1.謂酒食過度。
2."醉酒飽德"的略語。
1.酒醉歡騰貌。
1.謂酒酣使筆,或吟詩作文,或寫字繪畫。
1.醉人手中的馬鞭。
1.醉漢不穩(wěn)的腳步。
1.傳說中的草名。
2.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