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種財經制度。(1)清制,凡各省﹑道﹑府以下官俸﹑役食﹑鋪兵工食﹑驛站料價等,都攤征于民,編入地丁征收,到支用時,就在編征項下支付,稱為"坐支"。清薛福成《應詔陳言疏》"惟是州縣養廉,大者無過千兩,蓋與坐支各款,均屬辦公不可少之費。"(2)民國政府曾規定,機關單位經財政部同意,可以從其征收的稅款中支付一部分抵充支出,稱為"坐支"。1936年停止坐支制。(3)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現金管理的企業單位,在銀行的同意下從自己業務收入的現金中直接支付的一種方式。我國政府《中央金庫條例》第四條規定凡一切國家財政收入,均須由經收機關照規定期限,全部繳納同級金庫,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
1.冤屈而憤恨。
1.屈伏。
1.猶冤家。
1.見"冤有頭,債有主"。
1.猶冤魂。
2.用作詈詞。
1.無辜死者的尸骨。
1.冤枉傷害。
2.猶冤仇。
1.鳴冤叫號。
1.冤屈之恨。
2.怨恨。
1.蒙冤遭受橫禍。
1.冤屈郁結的情懷。
1.指舊時用黃紙書寫的冤狀。
1.冤屈而死的鬼魂。
1.仇人。
2.對情人的昵稱。
3.泛指似恨實愛﹑給自己帶來苦惱而又舍不得的人。
1.仇人,仇敵。
1.謂仇人或不愿意相見的人,偏偏容易碰見,來不及回避。
1.冤案﹑假案和錯案的并稱。
1.鳴冤的揭帖。
1.冤氣郁結。
2.猶冤屈。
3.結下的冤仇。
1.古縣名。一作宛胊或宛句,故城在今山東菏澤市西南。金時因城為黃河所沖毀,縣廢。唐干符二年(公元875年)王仙芝起義軍攻克曹州,縣人黃巢起而響應,爆發了全國性的農民起義。
1.聚滿冤囚。
1.冤屈痛苦。
1.囚犯送給獄卒的賄賂。
1.殘酷無道。
2.無罪而加刑戮。
3.指屈打成招的冤案。
1.謂斷獄冤枉失實。
1.猶冤屈。
1.受冤屈的人。
1.即冤禽。
因冤仇而產生的罪孽他不曉得是哪輩子造的冤孽,才碰到如此倒霉的事情。
1.謂風流罪過。
1.指冤屈或當事人受到殘害的案件。
1.無辜被囚禁而餓死的人。
1.冤枉而死者的魂魄。
1.因受冤屈而郁結在胸中的不平之氣。
1.猶冤孽。
1.冤仇罪過。
1.因冤孽而遭的罪譴。
1.指仇人和親人。
1.精衛鳥的別名。
1.冤枉的情狀。
1.無辜的囚犯。
1.彎曲。
1.郁悒;委曲。
2.冤枉,無罪而被誣為有罪。
3.指加人以惡名或罪名。
4.指冤獄﹐冤案。
1.屈死的人。
1.猶屈辱。
1.謂冤情不上達。
1.怨恨悲傷。
1.見"冤沉"。
1.首冤,最大的冤案。
1.冤屈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