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左不過。
1.討論治軍用兵。
1.謂干擾朝廷選用人才之權。柄﹐指選士用人之權。
1.亦作"議駁"。
2.議論錯雜不一。
3.提出異議﹐予以駁回。
1.謂為了正義奮勇向前﹐不回頭﹑后退。議﹐通"義"。
1.選用人才。
1.郡守的屬吏。
2.官署名。掌言職。
1.討論謀劃。
1.代表議會﹐主持議事的主要負責人。在資本主義國家﹐凡采用兩院制議會的﹐下議院議長大多由多數黨提名﹐經全院選舉產生﹐或由參加議會的各政黨領袖協商確定。上議院議長有的由國家元首直接任命﹐有的由特定的政府高級官員兼任﹐有的則由選舉產生。有的國家憲法規定﹐在國家元首因故不能視事或死亡時﹐議長可代行總統職權。
1.指議會的講壇。
1.建言立議之臣。
1.謂具呈建議。
1.謂評議其罪給予懲處。
1.會議上議案討論的程序。
1.擬議斥逐。
1.謂議定其罪給予處分。
2.計議處理。
1.協議訂立的契據。
1.議論大道﹔探討治國之道。
2.擬議取道。
1.朝廷議政之殿。
1.漢武帝時汾陰出寶鼎﹐群臣上壽賀帝曰﹕"陛下得周鼎。"吾丘壽王獨曰非周鼎。武帝召而問之。壽王曰﹕"天祚有德而寶鼎自出﹐此天所以與漢﹐乃漢寶﹐非周寶也。"事見《漢書.吾丘壽王傳》◇以"議鼎"為稱人才識卓異之典。
1.評議衡量。
1.論議裁斷。
1.猶核準。
1.謂議定其罪給以處罰。
1.斟酌法度﹔討論法制。
1.論議并答復。
1.謀略才干。
1.奏議的草稿。
1.謀議革除﹑裁撤。
1.古刑法中八議之五。謂對有大功之人﹐審議其功勛以減免刑罰。
2.論功。
1.買賣雙方或同業共同議定貨品購買數量或價格。
1.古刑法八議之一。謂對皇帝的故交舊友進行特別審議以減免刑罰。
1.言官﹔諫官。
1.古刑法八議之一。對顯貴進行特別審議以減免刑罰。
1.見"茵陳"。
1.香名。相傳產于西域。
1.氤氳。氣彌漫貌。
1.茵和鼎是寢食之具。亦借指起居飲食。
1.亦作"茵憑"。
2.車蓐與車軾。
1.車蓐和車軾。
1.《梁書.儒林傳.范縝》"﹝范縝曰﹞人之生譬如一樹花,同發一枝,俱開一蒂,隨風而墮,自有拂簾幌墜于茵席之上,自有關籬墻落于糞混之側。"后因以"茵溷"比喻人的好壞不同的際遇。
1.帳帷。
1.見"茵馮"。
1.指寢食。
1.見"茵褥"。
1.亦作"茵蓐"。
2.床墊子。
1.車蓐與車軾。
1.亦作"茵席"。
2.褥墊;草席。
1.指侍奉的近臣。
1.莞草的別名。見明李時珍《本草綱目.草六.茵蕷》。
1.(蔭今讀yīn)遮蔽;隱蔽。
2.庇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