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頹敗的風俗。
1.受到同樣的刑罰。
1.施刑拷問。
1.刑法的條款。
2.明清時六科之一,負責處理刑事案件。
1.星相術語。謂三刑相害,五行相克。
1.唐代中書省屬下的政務部門之一,掌管刑﹑禮。
1.刑法;法律。
1.行刑的吏卒。
1.懲罰罪犯的法規條例。
1.因犯罪被官府判作奴隸的人。亦特指閹人。
1.見"刑戮"。
1.亦作"刑僯"。
2.受刑罰或被處死。
3.指各種刑罰。
1.刑事法規。
1.判刑論罪。
1.古代結盟要殺馬歃血,立誓為信,稱"刑馬"。
1.服刑期滿。
1.受刑之民。
1.戰國時以申不害為代表的學派。主張循名責實,慎賞明罰◇人稱為"刑名之學",亦省作"刑名"~非子亦尚"刑名"。
2.刑罰的名稱。
3.刑律。
4.引申為刑事案件。
5.即刑名師爺。
1.古代官署中負責處理刑事判牘的幕友。
1.懲罰之令。
1.古代盟誓時作犧牲用的牛。
1.施車裂之刑。
1.見"刑簽"。
法院判決宣告的剝奪自由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應予執行的期間。如判處某罪犯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這五年、一年就是刑期。刑期的長短,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桅程度確定。
1.刑罰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從而達到不用刑的目的。語本《書.大禹謨》"刑期于無刑。"
1.即刑鼎。古時鑄刑書于鼎,因稱刑鼎為刑器。
2.刑具。
1.亦作"刑篇"。
2.刑法條文。
1.刑罰。
1.刑罰公正清明。語本《易.豫》"圣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1.古代肉刑的一種,即墨刑。在人面額刺字后用墨涂之,作受刑的標志。
1.加刑于人。
2.受刑之人。古代多以刑人充服勞役的奴隸。
3.特指宦官。
1.用刑罰侮辱。
1.處以死刑。
1.殺傷。
2.受刑后的創傷。
1.刑罰與獎賞。
1.掌刑殺之神。
1.謂古時為了祭祀或盟約而殺牲畜。
1.古代刑官下屬主管文書的小吏。
1.對"民事"而言。有關刑法的。
1.為追究刑事責任而由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在我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批準逮捕和檢察﹑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即刑事制裁”。
1.見"刑事審判庭"。
1.觸犯刑法,負有刑事責任的罪犯。
指一切犯罪。
拘留的一種。在我國,指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先予關押的強制措施。適用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在現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等情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1.亦稱"刑事法庭"。省稱"刑庭"。
2.我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組織機構。
為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要不要處刑、如何處刑的問題而進行的訴訟。在我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除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規定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我國在1979年制訂刑事訴訟法,1996年作了修訂,其內容包括任務、基本原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
實施犯罪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還對精神病人、醉酒人以及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規定。
亦稱刑事處分”。法律制裁的一種。即由法院對罪犯判處刑罰。
1.審訊用刑的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