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學習語言;學習說話。
1.形跡。
1.受刑者的家族。
1.猶割剪。
1.猶刑克。
1.刑罰與教化。
1.謂濫用刑罰。刑,刑罰;劫,挾持。
1.刑罰禁令。
1.北周宣帝制訂的法律。
1.刑事警察的簡稱。
1.用刑的器具,如夾棍﹑絞架等。
1.受到同樣的刑罰。
1.施刑拷問。
1.刑法的條款。
2.明清時六科之一,負責處理刑事案件。
1.星相術語。謂三刑相害,五行相克。
1.唐代中書省屬下的政務部門之一,掌管刑﹑禮。
1.刑法;法律。
1.行刑的吏卒。
1.懲罰罪犯的法規條例。
1.因犯罪被官府判作奴隸的人。亦特指閹人。
1.見"刑戮"。
1.亦作"刑僯"。
2.受刑罰或被處死。
3.指各種刑罰。
1.刑事法規。
1.判刑論罪。
1.古代結盟要殺馬歃血,立誓為信,稱"刑馬"。
1.服刑期滿。
1.受刑之民。
1.戰國時以申不害為代表的學派。主張循名責實,慎賞明罰◇人稱為"刑名之學",亦省作"刑名"~非子亦尚"刑名"。
2.刑罰的名稱。
3.刑律。
4.引申為刑事案件。
5.即刑名師爺。
1.古代官署中負責處理刑事判牘的幕友。
1.懲罰之令。
1.古代盟誓時作犧牲用的牛。
1.施車裂之刑。
1.見"刑簽"。
法院判決宣告的剝奪自由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應予執行的期間。如判處某罪犯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這五年、一年就是刑期。刑期的長短,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桅程度確定。
1.刑罰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從而達到不用刑的目的。語本《書.大禹謨》"刑期于無刑。"
1.即刑鼎。古時鑄刑書于鼎,因稱刑鼎為刑器。
2.刑具。
1.亦作"刑篇"。
2.刑法條文。
1.刑罰。
1.刑罰公正清明。語本《易.豫》"圣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1.古代肉刑的一種,即墨刑。在人面額刺字后用墨涂之,作受刑的標志。
1.加刑于人。
2.受刑之人。古代多以刑人充服勞役的奴隸。
3.特指宦官。
1.用刑罰侮辱。
1.處以死刑。
1.殺傷。
2.受刑后的創傷。
1.刑罰與獎賞。
1.掌刑殺之神。
1.謂古時為了祭祀或盟約而殺牲畜。
1.古代刑官下屬主管文書的小吏。
1.對"民事"而言。有關刑法的。
1.為追究刑事責任而由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在我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批準逮捕和檢察﹑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即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