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蟹殼制成的酒杯。
2.蟹狀杯子。
1.謂不敢定奪。
1.沉默無言貌。
1.象聲詞。馬叫聲。
1.謂靜觀默會。
1.謂心里領會。
1.不出聲地記在心里。
1.互相吹噓。
中國歷史上對于同外國和同周邊各民族進行貿易的通稱『朝初年就同南越和匈奴進行貿易。東漢開始用此稱呼。
1.亦省稱"互市郎"。亦省稱"互郎"。
2.古時互市交易的中間介紹人。
1.互有差失。
1.《易》卦上下兩體相互交錯取象而成之新卦,又叫"互卦"。如《觀》為《坤》(a)下《巽》上,取其二至四爻則為《艮》(f),三至五爻則為《坤》(a)。
2.舊體詩修辭手法之一。謂一聯上下兩句文意互相映襯補充。
互相溝通、交換~消息 ㄧ~有無。
1.謂上下文義互相闡發,互相補足。
2.指錯綜使用同義詞以避免字面重復的修辭手法。
3.指互有歧義的條文。
1.甲殼類動物的總稱。
副詞,表示彼此同樣對待的關系~尊重 ㄧ~幫助ㄧ~支持。
1.相互校正。
1.上下文義互相闡發,互相補足。
2.交錯使用同義詞以避免字面重復的修辭手法。
1.彼此不同。
1.互相調換。
1.交錯運用。
2.相互代替使用。
1.交互曲折。
1.相互證明。
兩個正整數只有公約數1時,它們的關系叫做互質。如3和11互質。
經濟上互相幫助的群眾性組織,多由基層工會組織領導。
1.即互助組。
①在生產、工作或學習上互相幫助的小集體。②我國農業合作化的初級形式,由若干戶農民自愿組織起來,在勞動力、農具、牲畜等方面進行互助合作。
1.交錯連綿。
1.嚇唬,使害怕。
1.戶籍;戶口。
1.豹之有文彩者。戶,通"昽"。
1.見"戶辯"。
1.亦作"戶辨"。
2.挨戶說明。
3.家家明了。
1.五人之長。
1.古代官署名。秦為治粟內史,漢為大司農。三國以后,常置度支尚書及左民尚書,掌財用及戶籍。隋設民部尚書,唐因之,高宗即位,為避太宗李世民諱,改稱戶部,為六部之一,掌管全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事務,長官為戶部尚書。五代至清相沿不改。清光緒三十二年,設民政部﹑度支部,戶部遂廢。參閱《宋書.百官志上》﹑《通典.職官五》。
1.掌管民戶﹑祠祀﹑農桑等的官署◇漢﹑三國魏以下有戶曹掾。北齊與功曹同為參軍。隋有戶曹參軍。唐諸府稱戶曹。在州曰司戶。戶曹掌管籍賬﹑婚姻﹑田宅﹑雜徭﹑道路等事。
1.專管戶籍的州縣屬官。
1.古代官職名。相當于后世的戶部尚書。
1.門匾。
1.門邊。
〈方〉戶主。
1.農戶繳納稅款后取得的收據。
1.古代政府將民戶按資產多寡分為不同等級以征收賦稅『代按財產比例向商人﹑手工業者,征賦稅,北魏獻文帝天安﹑皇興年間,將民戶分為三等九品,按戶等征稅,后廢;北齊再施行。唐高祖武德六年定天下戶為三等,武德九年,又改為九等。宋太祖建隆中,定民戶為九等,上四等按等出稅,其馀五等蠲免,實際僅五等;宋仁宗至和時,遂行五則法,按資產多寡分為五等。元代分三等九甲,主要實施于中原地區。明代按職業分民戶﹑軍戶﹑匠戶三等,但不作為征稅的標準◇遂廢止。參閱《史記.平準書》﹑《魏書.食貨志》﹑《宋史.食貨志上五》﹑《明史.食貨志一》﹑《續文獻通考.戶口二》。
1.按戶征調的賦稅。實行于東漢末年及魏晉時代。
1.每戶中的成年男子。
2.泛指丁口。
1.唐宋諸朝官署名,掌有關戶部事務。
2.清代府廳州縣掌民戶的機構。
1.門。
1.發給民戶的證券。
1.挨戶曉諭,使人人知道。
1.門環。借指門戶。
1.戶籍。因其上列鄉貫,故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