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迷惑。
1.限制私人占有田地數量。
1.險阻。
1.謂供職。官吏每天在限定時間到職﹐故稱。
1.限定的區域。
1.界限﹔范疇。
1.限制約束。
1.規定做詩的用韻。
1.按規定值宿。
1.供職。
1.阻難﹔約束。
2.限制﹔止境。
①規定的范圍出入沒有時間限制。②約束舊的生產關系限制了生產力的發展。
只能有限地以自己獨立的行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在我國,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可以進行與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由于法律規定的條件,特定的人只有有限的責任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盲人或又聾又啞的人,因有生理上的缺陷,接受教育有限,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因此法律一般規定為只有限制責任能力。
1.亦作"限訾"。
2.謂具備一定的財產﹐方得為吏。
1.見"限資"。
1.法紀。
1.某些國家中的軍事政治警察。采取軍事組織形式,在國家內部和軍隊內部執行警衛﹑維護軍紀和秩序等任務。
1.刑部。
1.上司裁定。
1.古時中央機構中掌管監察的部門。
1.古代中央監察機關的首長。如秦漢以來御史臺中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明清都察院的都御史。
1.猶憲駕。
1.指御史。
2.宋代指提點刑獄,即后之按察使。
1.法律,法典。
2.法式;典范。
1.御史彈劾所用的簡牘。
1.法度。
1.舊時用以稱上司審斷的敬詞。
1.舊謂上司的恩惠。
1.《周禮》所載違犯市場禁令的最輕處罰。即將其犯禁罪狀懸于市門公布之。
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后來又有修改補充。
普通法律”的對稱。憲法和起憲法作用的法律文件的總稱。如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因起臨時憲法作用,即屬憲法性法律。憲法性法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代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權力的機構依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
1.法式,典范。
1.寫有法規律令的版冊。
1.法令﹑禁律。
1.上司的訪察。
1.御史臺。
1.法紀;法度。
1.御史臺或都察院所屬的官員。因掌持刑憲典章,故稱。
2.主持歷法的官員。
1.法規。
1.猶法則。
1.歷書與考績的簿籍。
1.法紀。
1.舊時對上級官員的敬稱。
1.指御史彈奏所用的白簡。
1.舊稱上司的公文。
1.廉訪使﹑巡按等風憲官所持的符節。
1.舊時指上司的關懷。
1.法律﹑禁令。
1.法式,典范。
1.舊指上司對下屬的關懷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