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對鬼的詈詞。亦用以罵人。
2.對年輕人的愛稱。
1.魚﹑蝦﹑血等的氣味。
2.有腥氣。
1.禽類的下竅(生殖腔)。
1.腥臭;腥臭的氣味。
2.泛指水產動物。
3.借喻丑惡的事物。
4.借指寇盜﹑叛軍等。
1.亦作"腥膻"。亦作"腥羴"。
2.難聞的腥味。亦比喻人間丑惡污濁的現象。
3.指肉食。
4.舊指入侵的外敵。
1.見"腥膻"。
1.指生的魚肉等食物。
1.原謂酒腥上聞于天◇用指丑惡的名聲或惡名遠播。
1.腥穢污濁。亦借指人民橫被屠戮的慘象。
1.泛指水產動物。
1.生魚。
1.腥臭惡濁。
1.魚市。
1.魚腥氣和咸味。
1.刑事案件。
1.刑法;刑律。
1.減刑,寬緩刑罰。
1.指刑官的權力。
1.我國古代大夫以上的貴族享受的特權之一,是宗法等級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不執縛系引,不使人頸眛,不捽抑",處死刑不"于市",而"于朝"。
1.我國封建社會掌管刑法﹑獄訟事務的官署,屬六部之一。
1.用刑嚴酷。《墨子.非儒下》"佛脄以中牟叛,梤雕刑殘。"王煥鑣校釋"漆雕刑殘,猶言漆雕刑殺殘暴也。"一說,形體殘缺。畢沅校注"《孔叢》作'漆雕開形殘'。"
1.分管刑事的官署或屬官。
1.謂明察刑事。
1.處決罪犯的地方。
1.運載犯人的專用車。
1.古時指受過宮刑的閹人。即后來的宦官,太監。
1.星相術語。指地支中相妨害的兩類情況。刑子刑卯,卯刑子,丑刑戌,戌刑未,未刑丑,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辰午酉亥自刑。沖子午,丑未,寅申,卯酉,辰戌,巳亥。
1.見"刑錯"。
1.見"刑錯"。
1.亦作"刑措"。亦作"刑厝"。
2.置刑法而不用。
1.刑罰與教化;刑罰與恩賞。
2.古人以刑為陰克,以德為陽生,附會五行生克之說。
1.刑法,法典。
1.鑄有刑法條文的鼎。
1.斷案。
1.災難。
法院懲罰罪犯的強制方法。內容為剝奪罪犯的某種權益--財產、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以至生命。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條件。一般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并規定用什么刑罰加以處罰的法律。狹義的刑法僅指具有完整體系和普遍適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的刑法還包括刑事單行法律,如《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自1980年起施行,1997年作了修訂。
1.經過系統整理,并確立一定體系的刑事法律文件。
1.舊時紀傳體斷代史中以綜述刑法為內容的篇目『代班固的《漢書》首創這種體制,后來各代史書多數沿用。或稱《刑罰志》﹑《刑志》。
1.鑄造器物的模子。刑,通"型",模型。
2.法度。
1.猶刑克。
1.舊時衙門中掌理刑事案件的分署。
2.指刑房的書吏。
1.掌刑法的官吏。
1.星相術語。三刑六害的合稱。三刑子卯為一刑;寅巳申為二刑;丑戌未為三刑。凡逢三刑則兇。六害謂與六合相沖之辰。如正月建寅,與亥合而巳沖之,故寅與巳害。二月建卯與戌合而辰沖之,故卯與辰害。
1.災禍。
1.形跡。
1.受刑者的家族。
1.猶割剪。
1.猶刑克。
1.刑罰與教化。
1.謂濫用刑罰。刑,刑罰;劫,挾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