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見"鼪鼯之徑"。
1.家鄉或成就大業的初始之地。
1.籍貫。
1.刑法的條文。
2.刑部尚書的簡稱。
3.掌管文書的獄吏。
1.刑吠訴訟。
1.猶刑場。
1.神話人物。
1.征討消滅。
1.掌管刑事的官吏。
1.見"刑事審判庭"。
1.我國封建社會刑法和刑律統類的簡稱。猶刑事法規的匯編兼訓釋。以《唐律疏議》為體例,結合當時施行的格﹑敕法令分類編成,自唐至宋,歷代沿襲。始于唐宣宗大中年間的《大中刑法統類》,現僅存《宋刑統》。
1.受刑之人;囚徒。
2.指徒刑。
1.東漢時代埋葬刑徒時所刻的文字磚,和刑徒一同埋入坑內。上刻刑徒部屬﹑來自何地﹑刑名﹑姓名和死亡日期等內容。
1.猶法網。喻嚴密的法律條規。
1.謂嚴歷執法,使民畏懾。
2.刑罰。
1.謂將有罪之貴族﹑大臣刑殺于戶內,而不在市上施刑。
1.猶仵作。舊時官署中檢驗死傷的吏役。
1.清代官署中主辦刑事判牘的幕友,俗稱刑名師爺。
1.刑法。
2.刑罰。
1.古代描繪刑罰的圖像。用以公諸民眾,以示儆戒。
1.謂用刑具械系。
1.太白星。
1.刑部的下屬小吏。
1.用刑罰審訊。
1.宮刑。
2.指閹人。
1.議罪定案。
1.亦作"刑于"。
2.謂以禮法對待。
3.指夫婦和睦。
1.見"刑于"。
1.受過肉刑;判過刑。
2.指受過肉刑的人。
3.指閹人。即受過宮刑的人。
4.南朝宋顏延之罵和尚慧琳為刑馀。古代有髡刑,而和尚必須剃光頭,故稱為"刑余"。
1.猶刑罰。
1.猶刑罰。
1.猶刑法。
1.刑具,行刑用的棍棒。
1.亦作"刑謫"。
2.刑罰。
1.受刑的人。
2.特指受宮刑的人。
1.刑事偵緝。
1.負責刑事偵緝的專門隊伍。
1.刑法政令。
1.掌管刑罰的職務。
1.懲罰罪犯的法規。
1.刑罰的種類。一般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1.按律誅殺;刑殺。
1.訴訟狀。
1.泛指刑罰。
1.觸犯刑法之罪。
1.猶連坐。謂舊時犯法者的家屬﹑親族和鄰居等連帶受刑罰。
1.行動安詳。
1.指一種如轎而略大的乘具。宋黃庭堅有《王良翰行庵銘》,文中云"剪?作庵,駕以人肩,利用行遠,琴幾后前。"
1.謂陸行。
1.比喻事情越是接近成功,越是困難。
1.猶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