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系統;條貫。
1.斷案。
1.災難。
法院懲罰罪犯的強制方法。內容為剝奪罪犯的某種權益--財產、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以至生命。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條件。一般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并規定用什么刑罰加以處罰的法律。狹義的刑法僅指具有完整體系和普遍適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的刑法還包括刑事單行法律,如《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自1980年起施行,1997年作了修訂。
1.經過系統整理,并確立一定體系的刑事法律文件。
1.舊時紀傳體斷代史中以綜述刑法為內容的篇目『代班固的《漢書》首創這種體制,后來各代史書多數沿用。或稱《刑罰志》﹑《刑志》。
1.鑄造器物的模子。刑,通"型",模型。
2.法度。
1.猶刑克。
1.舊時衙門中掌理刑事案件的分署。
2.指刑房的書吏。
1.掌刑法的官吏。
1.星相術語。三刑六害的合稱。三刑子卯為一刑;寅巳申為二刑;丑戌未為三刑。凡逢三刑則兇。六害謂與六合相沖之辰。如正月建寅,與亥合而巳沖之,故寅與巳害。二月建卯與戌合而辰沖之,故卯與辰害。
1.災禍。
1.形跡。
1.受刑者的家族。
1.猶割剪。
1.猶刑克。
1.刑罰與教化。
1.謂濫用刑罰。刑,刑罰;劫,挾持。
1.刑罰禁令。
1.北周宣帝制訂的法律。
1.刑事警察的簡稱。
1.用刑的器具,如夾棍﹑絞架等。
1.受到同樣的刑罰。
1.施刑拷問。
1.刑法的條款。
2.明清時六科之一,負責處理刑事案件。
1.星相術語。謂三刑相害,五行相克。
1.唐代中書省屬下的政務部門之一,掌管刑﹑禮。
1.刑法;法律。
1.行刑的吏卒。
1.懲罰罪犯的法規條例。
1.因犯罪被官府判作奴隸的人。亦特指閹人。
1.見"刑戮"。
1.亦作"刑僯"。
2.受刑罰或被處死。
3.指各種刑罰。
1.刑事法規。
1.判刑論罪。
1.古代結盟要殺馬歃血,立誓為信,稱"刑馬"。
1.服刑期滿。
1.受刑之民。
1.戰國時以申不害為代表的學派。主張循名責實,慎賞明罰◇人稱為"刑名之學",亦省作"刑名"~非子亦尚"刑名"。
2.刑罰的名稱。
3.刑律。
4.引申為刑事案件。
5.即刑名師爺。
1.古代官署中負責處理刑事判牘的幕友。
1.懲罰之令。
1.古代盟誓時作犧牲用的牛。
1.施車裂之刑。
1.見"刑簽"。
法院判決宣告的剝奪自由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應予執行的期間。如判處某罪犯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這五年、一年就是刑期。刑期的長短,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桅程度確定。
1.刑罰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從而達到不用刑的目的。語本《書.大禹謨》"刑期于無刑。"
1.即刑鼎。古時鑄刑書于鼎,因稱刑鼎為刑器。
2.刑具。
1.亦作"刑篇"。
2.刑法條文。
1.刑罰。
1.刑罰公正清明。語本《易.豫》"圣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