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四方極遠的疆土。
1.分割。
1.指鞍子前邊較高的部位。
1.配合;兩半相合。特指兩性的結合。
1.在文書上簽花押。
2.指判詞文書。
1.猶伴奐。優游,閑暇。
1.分散;散漫。
1.猶言分道而行。
1.佛教語。謂判定各類經典的意義和地位。
1.猶剖解。
法院對審理終結的案件就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如刑事訴訟的判決解決的實體問題是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是否處以刑罰,處以何種刑罰等。
法院可以援引為審理同類案件的法律依據的判決和裁定。在某些國家對具體案件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可因法院多次援引而被賦予一般法律規范的性質。在英國,判例是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在我國,法院對同類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只能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1.割裂;分離。
1.猶命令。
猶言分袂。離別;分手故人新判袂,得句與誰論。
1.辨別清楚。
1.舊時傳說中謂審理陰間的案件。
1.猶拼命。
1.謂與丈夫離異而再嫁的婦女。
1.豁出;拼上。
1.顯然;分明貌。
1.形容界限很清楚,區別很明顯。語本《史記.高祖本紀》"項羽恐,乃與漢王約,中分天下,割鴻溝而西者為漢,鴻溝而東者為楚。"
1.謂同一個人前后變化極大。
1.謂顯然相反,互不相容。
1.猶審判。
1.分別施予。
1.謂審理﹑裁決獄訟。唐代官吏考績,有"四善二十七最"名目,其六為判事之最。
1.猶解說。
1.契約;合同。
1.簽字畫押。
1.古代官名。唐代節度使﹑州郡長官的僚屬,分別掌管批判文牘等事務。亦用以稱州郡佐吏。
1.猶拼死。
1.即判決書。
1.辨析;分析。
1.古禮。卿大夫兩面懸樂器,稱為"判懸"。縣,同"懸"。
1.司法部門依據法律給罪犯以刑事處分。
1.批準施行。
1.在公文上簽字畫押。
1.判冥。
1.猶今之判決書。
2.科舉考試的內容之一。指考生對"疑事"所下的斷語。
1.批閱。
1.裁決。
1.評定;評斷。
1.猶言辨難解惑。
1.猶今之判決書。
1.管理倉庫的人。
1.猶原本,本自。
1.法院依據法律給犯罪的人定罪。
1.畔岸,邊際。泮,通"畔"。
1.碎裂。
1.學宮前的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