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見"寢苫枕塊"。
1.密集行走貌。
1.疾進貌。
2.眾多貌。
1.慫恿。從旁勸說鼓動。傱,通"慫"。
1.疾走如飛。
1.縱馬騰躍。
1.訴訟的案件。
1.見"訟訴"。
1.爭辯。
1.爭論﹑喧嘩。
1.古代管理訟事的官署。
1.訴狀﹐狀詞。
1.控告﹑捉拿。
1.為爭地而訴訟。
1.即訟牒。
1.訴狀。
1.爭斗。
1.訴狀。
1.訴訟之事端。
1.爭訟。
1.訴訟費。
1.爭論的人。
1.控告軍府。
2.審理訟案的官府。
1.指衙門﹐官署。
1.好訟之鬼魅。
1.唆使別人打官司﹐借以從中取利的惡棍。
1.謂自責其過失。
1.謂為眾人所見。訟﹐通"公"。
1.案件。
1.即訟棍。
1.謂斷案公平﹐無冤案。
2.控訴﹐訴訟。
1.聽訟﹑決獄之神靈。
1.舊時為了表示愿意聽取人民的冤情﹐懸于官府大門外﹐讓上訴者敲擊的鈴。
1.《列子.周穆王》﹕"鄭人有薪于野者﹐遇駭鹿﹐御而擊之﹐斃之。恐人見之也﹐遽而藏諸隍中﹐覆之以蕉。不勝其喜。俄而遺其所藏之處﹐遂以為夢焉。順涂而詠其事。傍人有聞者﹐用其言而取之。既歸﹐告其室人曰﹕'向薪者得鹿而不知其處﹔吾今得之﹐彼直真夢者矣。'室人曰'若將是夢見薪者之得鹿邪?詎有薪者邪?今真得鹿﹐是若之夢真邪?'夫曰﹕'吾據得鹿﹐何用知彼夢我夢邪?'薪者之歸﹐不厭失鹿。其夜真夢藏之之處﹐又夢得之之主。爽旦﹐案所夢而尋得之。遂訟而爭之﹐歸之士師。"后以"訟鹿"為計較名利得失之典。
1.訴訟之民。
1.爭曲直。
1.申辯冤屈。
1.歌頌之聲。
2.訟訴之聲。
1.舊時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寫狀紙為職業的人。
1.《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后聽之。"鄭玄注﹕"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后以"訟矢"指訴訟。
1.訴訟之事﹐訟案。
1.訴狀。
1.上奏章控告他人。
1.猶訟棠。
1.亦作"訟詖"。
2.訴訟。
1.舊時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
1.《詩.召南.甘棠》﹕"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鄭玄箋﹕"召伯聽男女之訟﹐不重煩勞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聽斷焉。國人被其德﹐說其化﹐思其人﹐敬其樹。"遂以"訟棠"指政簡刑清﹑人民仰戴的官府。
1.為爭田地而訴訟。
1.即訟堂。
1.即訟堂。
1.受納訴狀之竹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