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宋時指廂軍和過多的官員﹑僧道。
1.游方僧。
1.拐杖與鞋子。
2.謂拄杖行走。
1.依靠賢德的人。
1.盛杖的匣子。
1.謂刑法規定的杖擊數目。
2.即杖限文書。
1.舊時官府要下屬限期完成某事﹑逾期則予以杖罰的公文。
1.《禮記.王制》"六十杖于鄉。"謂六十歲可拄杖行于鄉里。南朝梁沈約《讓仆射表》"養老杖鄉,抑推前典。"后作為六十歲的代稱。
2.代指六旬老人。
1.憑靠信義。
2.信賴。
1.古代刑罰之一。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參見"五刑"。
1.舊時對英國鑄造的一種銀元的俗稱。匝面圖案為一手持三叉戟的不列顛女神像,并用漢英和馬來文標明"一圓"字樣。1895年起在孟買﹑加爾各答等地鑄造,大小輕重仿墨西哥鷹洋。由上海﹑香港﹑新加坡﹑檳榔嶼等地的英國銀行發行。
1.猶持杖。
1.主持正義。
1.手執斧鉞。表示威權。《漢書.五行志上》"出軍行師,把旄杖鉞,誓士眾,抗威武,所以征畔逆止暴亂也。"晉葛洪《抱樸子.嘉遯》"缊袍麗于裘服,把檋安于杖鉞。"唐杜甫《江陵節度劐陽城郡王新樓成》詩"杖鉞褰帷瞻具美,投壺散帙有余清。"亦以喻掌握兵權。
1.謂以杖刑責罰。
1.指老年人。
1.對刑杖大小﹑長短的規定。歷代形制不一。《隋書·刑法志》"杖皆用生荊,長六尺……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宋史·刑法志一》"常行官杖如周顯德五年制,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
1.以杖刑治罪。
1.謂居喪持杖周年。
1.拄著竹杖。
1.棍棒。多指儀杖或刑杖。
2.板壁。
1.頭領。
1.應判杖刑的罪行。
1.形容脹得鼓起的樣子。
1.中醫病名。
2.飽滿發脹。
1.又脹又悶。
1.即賬簿。
1.記載錢物出入的簿冊。
1.即賬簿。
1.記載銀錢貨物出入事項的單據。
1.賬簿或指記賬的原始單據。
1.舊時企業單位或有錢人家中管理銀錢貨物出入的處所。
2.在賬房里管理銀錢貨物出入的人。
1.見"賬房"。
1.單位或個人跟銀行建立經濟關系后,銀行給予編的號。
1.會計上指賬簿中對各種資金運用﹑來源和周轉過程等設置的分類。
1.記賬的業務知識。
1.即賬簿。
1.賬簿上的記載情況。
1.關于銀錢財物項目和數額的記載。
2.指債務。
1.賬單。
1.方言。指債務。
1.方言。債主。
1.指財會人員專用的桌子。
1.人名﹐即彭祖。姓粀名鏗﹐相傳古之長壽者﹐堯時封于彭城﹐故又稱老彭。
1.即彭祖。相傳堯封之于彭城﹐年七百六十七而不衰。
1.茶名。
表示有危險或不許通過的燈光設備。為紅色燈。多裝在對飛行安全可能構成威脅的飛行區域內的較高建筑物和障礙物頂端,如山頂、塔頂、煙囪頂、高層樓房頂。高度在50米以下的障礙物頂上僅裝一紅色燈;超過50米的則裝一串紅色燈,以表示其立體高度。機場附近的高架橋梁也在一連串制高點上裝以紅色燈,表示橋的跨度。
田徑運動項目之一。在田徑場跑道上跨越一定障礙的競賽項目。賽程3000米,全程須越過三十五個欄架,欄架間距78米,其中七個附有366米見方的水池。
1.遮蔽﹔掩護。
2.指遮蔽掩護之設施。
1.邊塞險要處防御用的城堡。
1.障蔽﹐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