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見"靈槎"。
1.戒律的教義。
1.古代用以制定樂律的度尺。以黃鐘律的管長為準,以累黍為法。相傳黃帝命伶倫造律之尺,一黍之縱長,命為一分,九分為一寸,共計八十一分為一尺,是為律尺。以黍玲排,則百粒為一尺,相當于縱黍八十一粒。
1.法典;律條。
1.有規律地行動;有節奏地跳動。
1.古代計度,皆出于黃鐘之律,故稱律度。度指長短,即分﹑寸﹑尺﹑丈﹑引。也包括計算容積﹑重量。《左傳.文公六年》"著之話言,為之律度。"杜預注"鐘律度量,所以治歷明時。"一說猶法度﹑法制。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
2.猶規矩,法度。
3.音律的法度標準。
1.法律。
2.律呂的法則。
3.指格律。
4.規律。
1.《漢書.律歷志上》"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正。"顏師古注引孟康曰"律得風氣而成聲,風和乃律調也。"后因以"律風"指和風。
1.指律詩中的諷喻詩。
1.守小乘戒律的人所穿的法衣。
1.指戒律。
2.格律。
1.律詩和格詩的合稱。中唐人分樂府歌行以外的詩為律詩和格詩兩類,如白居易自己把《長慶集》以后寫的絕句﹑五律﹑七律及排律等近體詩稱為律詩,五﹑七言古體詩稱為格詩。
1.山谷名。即黍谷。在今北京密云縣西南。相傳地寒不生五谷,戰國鄒衍吹律于此而地溫,始生黍,故名。
1.見"律管"。
1.指法律系統。
1.謂律管候氣。
1.約束自己;要求自己。
1.紀律。
1.指研究佛教經義的人。
1.古樂的十二律與五韻。均,"韻"的古字。
1.法令條文。
1.高大貌。律,通"壘"。
1.見"律歷"。
1.法律條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的正文,例是補充律文之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
2.猶規律。
1.清代官署名。順治二年始設;乾隆七年隸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條式頒行。每經五年匯輯編排,稱小修;滿十年,重新補充刪減,定為憲典,頒行全國,稱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一》。
1.唐代法律的表現形式。律是當代法典,規定罪名和刑罰;令是皇帝的命令,規定貴賤等級等重要制度;格是規定官吏的辦事規則;式是規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律﹑令創始于秦代,格﹑式創始于東魏﹑西魏,至唐代四種并行。
1.山高峻貌。
1.切合格律。
1.衡量他人。
2.約束他人。
1.持守戒律的僧人。
1.猶律己。
詩體名。近體詩的一種。源于南北朝,成熟于唐代初期。八句,四韻或五韻。中間兩聯必須對仗。雙句押韻,首句可押可不押,通常押平聲。五言、七言兩體較常見,簡稱五律、七律。偶有六言體,簡稱六律。每首十句以上的,稱為排律。
1.掌握格律的能手。
1.僧徒坐禪修戒的佛堂。
1.律詩的體裁。
1.法律條文。
2.引申指一般的規則或守則。
3.法則;規律。
1.法律條文。
1.指僧徒持守戒律的行為。
2.謂僧徒按戒律實踐。
1.古代傳授法律知識的學校。晉始置律學博士,轉相教授◇秦姚興設律學于長安,召各郡縣散吏入學,成績優良者選任郡縣獄吏。隋律學隸大理寺,唐宋律學隸國子監。
2.法律學科。
1.僧侶遵守的戒律和立身的儀則。
2.法律和禮節。
1.疏解律令的意義。宋時一度為考試科目之一。
1.僧徒講解戒律的房舍。泛指寺院。唐歐陽詹有《同諸公過福先寺律院宣上人房》詩。
1.猶律條。
1.依法斬決。
1.古人奏樂時,用以測定聲調高低﹑使發音準確無誤的樂器。
1.中國佛教派別之一,唐釋道宣所創,以持戒律為主,謂戒律為佛教之根本,解脫之要道,故稱。
1.亦作"律座"。
2.見"律座"。
1.佛教稱講解戒律的人的講席。
1.謀及事物的轉化。
1.思慮所不及之處。
2.猶意外。
1.猜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