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博取歡心。
1.貶斥放逐。
1.謂官員升級。
2.指官員換防,調動任所。
3.猶言遷流轉移。
1.謂提升官職。
1.改換平時起居的場所。
2.移動坐位。
1.遷移靈座;移柩安葬。
1.舊時官府中的發文登記簿。
1.官名。明代都察院官員,地位次于左右副都御史。
1.受簽解送,負責解送。
1.簽名。
1.眾人籌畫。
1.即簽判。簽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為宋代各州幕職,協助州長官處理政務及文書案牘。
2.指做僉判官。
3.簽名并作判詞。
1.舊時官府簽發的催辦公事或傳人到案的憑證。
1.清律規定,處流刑者,妻妾應隨同前往,謂之僉妻。乾隆二十四年停止。詳見《清史稿.刑法志二》。
1.和諧貌。
2.猶皆;都。
1.小人。
1.小人;奸人。僉,通"憸"。
1.奸人;小人。僉,通"憸"。
1.官名。金置按察司僉事。元時諸衛﹑諸親軍及廉訪﹑安撫諸司,皆置僉事。明因之,都督﹑都指揮﹑按察﹑宣慰﹑宣撫等,皆有僉事。清初沿用,乾隆時廢。
2.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
1.舊時官府中的一種封套,內裝送請主管長官簽押的文件。
1.一致贊同。
1.眾望。
1.在文書末尾簽名表示負責。
1.僉都御史的美稱。
1.小人。
1.奸邪。
1.《書.舜典》記帝舜征詢意見以任命臣工之事,多有"僉曰"﹑"汝諧"之語,后遂以"僉諧"謂遴選﹑任命朝廷重臣。
2.指共同認定,一致認可。
1.在文書上簽名畫押表示負責。
2.指官府處理公務。
1.眾人的意見。
2.皆云,都說。
1.眾人的意見。多用于群臣百官。
2.共同商議。
1.前旌。
1.以前婚配的。
1.前妻。
1.見"前仆后繼"。
前面的人倒下來,后面的人繼續沖上前去。形容后繼有人,不怕犧牲,勇往直前革命志士前仆后繼,用鮮血和生命給我們換來了今天的美好生活。
明代弘治、正德時期文學家李夢陽、何景明、徐禎卿、邊貢、康海、王九思和王廷相的并稱。以李夢陽、何景明為首。文學見解并不完全一致,但大都反對宋以來的詩文,強調復古,主張文必秦漢,詩必盛唐”。為區別于后起的李攀龍、王世貞等七子,故稱前七子”。
1.再婚男子的以前的妻子。
1.所定日期之前;事情出現之前。
2.事前或過去的約定;預定。
3.對未來的預期﹐打算。
4.某一時期的前一階段。
1.以前的過失。
1.從前到后﹐從后到前。
2.或前或后;先后。
3.指事情的全過程。
4.前面和后面。泛指各個方面。
1.南曲中連續使用同一曲牌時﹐只在第一支曲前標明曲牌名﹐其后各曲前都`作"前腔"。與北曲中的"幺篇"或"幺"同。意謂曲名同前。參閱清李漁《閑情偶寄.詞曲》。
1.前妻之子。對后母而言。
1.在前面逃逸的禽獸。古時以不逐前禽喻統治者的懷柔政策。
1.辛亥革命建立民國以后對清朝的稱呼。
1.去年秋天。
①隊伍的前導;先鋒一箭斃其前驅。②泛指起引導作用的人或事物革命前驅。
1.猶前導。駈﹐同"驅"。
1.謂到某處去。
2.猶將來。
1.亦作"前卻"。
2.進退。
3.引申為操縱﹐擺布。
1.從前的人。
2.前面的人。
1.比喻前人的失誤﹐后人可以引為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