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井已浚治。比喻潔身自持。
害怕慌張~失措 ㄧ神色~。
1.同"驚惶失措"。
1.見"驚惶"。
1.同"驚惶失措"。
1.驚慌惶恐得失了常態。
1.同"驚惶失措"。
1.見"驚恍"。
1.灰從律管內迸出。古代用以候氣之法。
1.驚恐悔恨。
1.指民間未婚女子因害怕被搜選入宮而急急婚配。
驚慌失措的神態~稍定。
1.同"驚魂喪魄"。
1.形容使人感受很深,震動很大。
1.同"驚魂喪魄"。
1.形容十分恐懼。
1.見"驚魂奪魄"。
1.同"驚魂喪魄"。
1.廢除;消除。
1.對女人死去的婉辭。
1.漢西域國名。在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恰縣境。
1.棄逐;拋棄。
1.拋棄;廢棄。
1.捐銀恢復受處分降革的原官。清代的一種弊政。
1.納資求官。
1.見"捐館舍"。
1.拋棄館舍。死亡的婉辭。
1.舍棄國家。
1.猶捐軀。
1.清代因捐納得官者多,補缺不易,又定出捐花樣的辦法。捐花樣者得優先補缺,有遇缺先﹑前先﹑盡先等名目。并擴展到科舉出身及其他非捐納官員。
1.棄灰。商鞅立法,棄灰于道者受刑◇因以"捐灰"為典,指刑罰苛刻。
1.脫去鎧甲。
1.指明清兩代納粟報捐入國子監為監生。始于明景帝初。初限于生員,后擴大及平民,稱為例監。清代因之。
1.去掉薦席。表示謙遜。
1.除去階梯。
1.棄金。
2.捐助錢財。
1.謂不重財物。語本晉葛洪《抱樸子.安貧》"上智不貴難得之財,故唐虞捐金而抵璧。"
1.遺留小馬。謂為官廉潔,不謀私利。
1.清代專掌捐納事務的機關。其在中央者為京捐局,在地方者為外捐局。
1.捐棄玉玦。喻出會相愛者未遇因失望而捐棄信物。語本《楚辭.九歌.湘君》"捐余玦兮江中,遺余佩兮醴浦。"
捐助款項向災區~ㄧ~辦學。
1.清代朝廷納資捐官的規例。分暫行事例及現行常例兩種。
1.舊謂官吏捐獻除正俸之外的養廉銀。
1.開倉出谷救災。
1.遺棄。謂罷免。
1.捐棄衣袖。喻出會相愛者未遇,因失望而捐棄信物。語本《楚辭.九歌.湘夫人》"捐余袂兮江中,遺余褋兮醴浦。"
1.古代一種數字游戲的名稱。
1.謂棄食。猶犧牲。
1.清代進入仕途手續繁復,如愿捐銀,可以減免,謂之"捐免"。
1.失去生命。謂死。
2.放棄使命。
1.猶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