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佛寺中主持寺務之僧。地位次于方丈。
2.指封建朝廷監﹑寺等機構的長官。
1.告誡勉勵。
1.命令。
1.后代所建前朝的社稷。意在引為鑒戒﹐故稱。
1.警惕﹐謹慎。
1.告誡世人。
1.告誡將士的言辭。
1.文體名。
1.告誡勉勵。
1.告誡教導。
1.戒嚴。
1.告誡勸說。
1.告誡曉喻。
2.指告誡與曉諭之類的文告。
1.告誡并使之明白。
1.告誡約束。
1.借取。
2.明代都城居民的雜項科派之一,即按規定向官府無償地供應某些器物用品。
1.猶得便,得到方便的機會。
2.官吏因地方急需而就便支借官庫錢物。
1.用補充缺額的名義授予某種官職。
2.指候補官員因本職額滿,暫以高品之官銜補低品之缺。
1.利用別人的寵榮。
1.指為人謀劃。
1.唐時皇帝于冬至日賜百官辛盤,表示迎新之意,謂之"借春"。參閱唐李淖《秦中歲時記》。
2.借取春光。
3.謂憑借﹑依靠春光。
1.律詩通常第三﹑四句對偶,而第一﹑二句則散偶不拘。如果第一﹑二句對偶,而第三﹑四句反為散句,則首聯即謂之"借春對"。如唐李白《送友人》詩前四句"青山橫北郭,白水繞東城。此地一為別,孤蓬萬里征。"即其例。參見"偷春體"。
從另一種語言中吸收過來的詞。參看〖外來語〗。
①借(錢)~無門。②指簿記或資產表上的借方和貸方。
會計工作中,用借”、貸”作為記帳符號來表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等的增減變動的一種復式記帳方法。依據資產=權益(或=負債+所有者權益)”這一會計等式,任何一筆經濟業務發生時,都按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帳規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帳戶的借方和貸方分別以相等的金額予以登記。
1.征得別國同意后從其境內通過。
2.指盜賊買通兵弁得以自由通過其防地。
一個單位臨時借用另一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不改變其隸屬關系。
1.謂臆測加以斷定。
1.《三國演義》第四九回載諸葛亮于仲冬時節作法借三日三夜東南風,助周瑜火攻破曹操大軍。今多以"借東風"指利用好的形勢或其他單位的先進經驗來推動工作。
借口某件事~生事ㄧ~推托。
1.古人詩文中的一種對仗方法,可分兩類(1)借音為對。即以一句中某字的同音字與另一句中的字相對。如唐孟浩然《裴司士員司戶見尋》詩"?人具雞黍,稚子摘楊梅。""楊"音同"羊",借以與"雞"相對。又如唐劉禹錫《陋室銘》"談笑有鴻儒,往來無白丁。""鴻"音同"紅",借以與"白"相對。(2)借義為對。即一句中的某字有兩個以上的意義,詩中用的是甲義,而借其乙義或丙義與另一句中的字相對。如唐杜甫《曲江》詩之二"酒債尋常行處有,人生七十古來稀。"詩中"尋常"義為平常,但古時八尺為尋,倍尋為常。此即以其長度單位義與數字"七"﹑"十"相對。又如唐李商隱《令狐八拾遺绹見招》詩"漢苑風煙催客夢,云臺洞穴接郊扉。"詩中"漢"為朝代名,但"漢"又有星漢之義,此即借以與"云"相對。
1.借支。
1.以借為名取人錢物。
1.猶言拜訪,訪問。"借"為表敬之辭。
1.唐宋時規定官員的服色,四﹑五品服緋,未至五品者特許服緋,稱為"借緋"。緋,大紅色。《通典.禮二十三》"開元八年二月﹐敕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緋及魚袋。"亦稱"借牙緋"。牙,即象笏。宋制五品以上用象笏,借緋時并借象笏,故云。
比喻借用別人的力量以達到自己的目的。也說借水行舟。
1.借公事的名義謀取私利。
1.北曲的套數是由同一宮調的若干曲子按一定規則聯綴而成的。在雜劇的套數中有時借用相近宮調的曲子入套,稱為借宮。散曲的套數不借宮。如元王實甫《西廂記》第四本第三折套數的曲調是正宮,但其所用曲子中屬于正宮的只是前面的《端正好》《滾繡球》《叨叨令》《脫布衫》《小梁州》等幾支;后面的《上小樓》《滿庭芳》《快活三》《朝天子》《四邊靜》等屬于中呂宮,《刷兒》《煞》(包括《五煞》《四煞》《三煞》《二煞》《一煞》)等屬于般涉調。這種現象,即稱借宮。參閱元周德清《中原音韻》﹑涂宗濤《詩詞曲格律綱要》第三章第三節。
借口某種原因~拖延ㄧ他不愿意再跟他們談下去,就~走了。
1.借閱。
2.猶借鑒。
3.猶言試看,有引以為例之意。
比喻拿別人的東西做人情。
1.向人借貸。
2.漢字書法。為結體美觀而省并變換筆劃或移易偏旁位置,稱為"借換"。
1.舊指大臣自請出任州郡長官。
1.即或,即使。
1.舊指子女在為父母服喪期間成婚。
1.《漢書.朱云傳》載云謂成帝曰"臣愿賜尚方斬馬劍,斷佞臣一人以厲其余。"佞臣指帝師安昌侯張禹◇因以"借劍"指廷臣犯顏直諫,請誅奸邪。
1.見"借刀殺人"。
跟別的人或事相對照,以便取長補短或吸取教訓可資~。
1.見"借交報仇"。
1.借出。
2.借取置辦。
1.謂依靠他人傳遞情況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