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繁廡。
1.斥罵;指責咒罵。
1.責成購買。
1.責備其不貢獻苞茅。典出《左傳.僖公四年》"爾貢苞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
1.論罪免職。
1.責讓;抗命。
2.降謫官職的命令。
非難;責備對犯錯誤的人要熱心幫助,不要一味責難。
非難;責備對犯錯誤的人要熱心幫助,不要一味責難。
1.怒責;嚴責。
1.用責備的口氣曉喻對方。
1.迫令。
1.猶責打。
1.規定期限。
1.猶譴責。
1.謂索求所欠。
1.責備。
1.追究。
2.要求。
1.索求財物。
1.責備并規勸。
1.求取憑據。
1.責備;訓斥。
1.斥責;譴責。
①分內應做的事教育下一代是父母與教師的共同責任。②沒做好分內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先別追究責任,救人要緊。
1.自覺做好分內事的心情。
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意義,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有這種能力的人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故稱責任能力。達到責任年齡,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都有責任能力。
刑法規定的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人的最低年齡。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工廠﹑礦山﹑建筑﹑交通﹑醫療及其它部門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或桅人身安全的事故。
1.猶言責任感。
1.各項工作由專人負責,并明確責任范圍的管理制度。
1.斥責羞辱。
1.勸勉從善。
1.責其過失。
1.求實;符合實際。
1.按其名而求其實。
1.求取官位,要求出仕。
1.職責;職務。
1.謂降級授予官職。
1.問罪的書信。
1.責備數說。
1.責備數說。
1.謂下屬有罪,要處分統帥。
1.催繳賦稅。
1.古代統治者以要少數民族贖罪為名,勒索錢財。
1.責怪抱怨。
2.要求和期望。
1.責備;詰責究問。
1.求取利息。
1.降職調用。
1.督責臣下。
1.責備和不滿。
1.限期。
1.求取成效,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