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本的誓愿。
1.官府對礬實行專賣。
1.榷稅。
1.見"榷酤"。
1.亦作"榷沽"。
2.漢以后歷代政府所實行的酒專賣制度;也泛指一切管制酒業取得酒利的措施。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始榷酒酤,壟斷酒的產銷◇歷代沿之,或由政府設店專賣;或對酤戶及酤肆加征酒稅;或將榷酒錢勻配,按畝征收,等等,用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1.征收關稅的機構。
1.掌管專賣的官吏。
1.見"榷管"。
1.亦作"榷筦"。
2.謂對鹽鐵等物實行專管專賣。
1.為商賈說合交易并總計其財貨以征稅。
1.專賣貨物。
1.宋代設立的管理貿易和稅收的機構。
1.指國家對黃金實行專賣。
1.即榷酤。
1.即榷酤。
1.唐代對酤戶及酤肆征收的酒稅。
1.征收酒茶稅。亦泛指苛捐雜稅。
1.專舉,特舉。
1.國家專利稅。
1.征收厘金稅。
1.官府對某些物資實行專賣以增加財政收入。
1.專營與征稅。
1.謂大略。
1.謂專賣稅的標準比率。
1.研討。
1.商討辯論。
1.對馬匹實行專賣。
1.專賣。
1.猶榷茶。
1.猶專精。
1.征收。
1.明確貌。榷通"確"。
1.指從事鹽﹑鐵﹑酒等專賣品交易的商賈。
1.宋置掌管過境貿易的機構。
1.專管,專賣。
1.征稅。
1.征收算賦。
1.官府對鐵實行專賣。
1.指官方設在各地的專賣品征稅機構。
1.見"榷貨務"。
1.唐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干元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寶應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劉晏繼續推行。其主要內容在產鹽區設置鹽官,向鹽戶統購鹽,加價出售◇再將鹽稅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劉晏誅后,這種制度逐漸廢弛。參閱《新唐書·食貨志四》。
1.研討。
1.宋代官署名。掌管與外國通商之事。
1.宋代所設的專賣機構。
1.民國初官方所設掌管鹽專賣專運的機構。
1.征收專賣品之稅。
1.征稅的事務。
1.糧倉。
1.國家庫藏錢糧物資的處所。
1.谷倉與地窖。泛指糧倉。
1.囷窌。糧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