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周到嚴格。
2.完備精致。
1.供奉土地神的廟。
1.土地神。
1.農民在加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時,以一定的土地數量和質量為標準,折合成股,將各人的私有土地交合作社統一經營∠作社則按社員入社的土地股數計算土地報酬。
1.掌管﹑守護某個地方的神。
依法取得的一定范圍土地在一定時期內的使用權利。在中國,企業、機關、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公民,根據法律規定,并經有關單位批準,可以有償或無償使用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權在獲準使用期內可以依法轉讓,但土地本身不得買賣。
以被使用的土地為對象所課征的稅。中國自1988年11月起,對于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又稱"地稅"。
2.對土地所征稅收的總稱。根據土地的價格﹑面積或收益等計征。如資本主義國家的地稅﹑舊中國的田賦和地價稅等,都屬于土地稅。
1.見"土地祠"。
1.土地神。
在中國,以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對象所課征的稅。轉讓的房地產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增值額以其轉讓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等)計得,乘上規定的稅率即為應納稅額。
1.我國土地改革后由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的簡稱。
1.五方天帝之一。因中央屬土,故稱。
1.地方曲調。
1.宋代定窯(在今河北曲陽)燒制的一種瓶子。"土定"為定窯瓷的品種之一,質地較粗。
1.東晉﹑南朝廢除僑置郡縣,使僑寓戶口編入所在郡縣的辦法。西晉時由于戰亂,中原地區豪族多遷居江南,仍稱原來郡籍,形成諸僑郡縣。至東晉哀帝時,桓溫推行土斷法,裁并僑置郡縣,整頓戶籍,史稱"庚戌土斷"◇南朝各代又多次推行土斷,作為加強王朝統治,與豪門爭奪勞動力,擴大賦役和兵源的一種手段。
1.方士所謂借土隱形的法術。
1.部族名。額魯特蒙古四衛拉特之一。本游牧于塔爾巴哈臺附近雅爾地方,明末清初徙牧伏爾加河畔。清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率屬內徙。清廷詔分為新舊兩部舊土爾扈特賜牧于珠勒都斯﹑庫爾喀喇烏蘇等地;新土爾扈特賜牧于科布多西南。
西亞國家。扼黑海通往地中海交通要沖。面積7806萬平方千米。人口6110萬(1994年)。首都安卡拉。絕大部分為高原、山地。地中海氣候為主,內陸為半干旱區。工業有一定基礎。鉻儲量豐富。出口小麥、棉花和煙草。畜牧業較發達,安卡拉羊毛馳名世界。
即黑海峽”(1260頁)。
1.即吐綬雞。通稱火雞。
土耳其的主體民族。少數分布在德國等國。約44935萬人(1985年)。講土耳其語。信伊斯蘭教。主要從事農業,兼營畜牧業。
1.民間或國內沿用的方法。
1.猶土著,土人。指世居本地的人‖輕視意。
2.即吐蕃。
1.當地產的礬石。
1.即吐蕃。
1.土制的模子。
1.煙土販子。
1.古部族名。屢見于甲骨文。
2.地勢。
3.挖土﹑填土﹑運土的工作量通常都用立方米計算,一立方米稱為一個土方。這一類的工作叫土方工程。
4.民間流行的﹑不見于醫藥專門著作的藥方。
1.見"土方"。
1.土地與房屋。
2.泥土建造的房子。
1.方言。猶土財主。
1.在地方上搶劫財物,為非作歹,殘害人民的武裝匪徒。
1.土中怪羊。
1.方言。粉刷墻壁用的白堊土。
1.我國北方的一種重要農家肥料。由糞尿摻土(或用墊圈土),雜以少量干草﹑垃圾﹑污水等堆制而成。因原料不同,成分差異頗大。一般宜作基肥。
1.鄉土歌謠或樂曲。
2.當地的風俗。
1.封地。
2.作為土地分界標志的土堆。
1.蜂的一種。俗名"馬蜂"。即《爾雅.釋蟲》中之"土衖"。體圓而長,黑褐色,有細毛,尾有毒針,能螫人。腳短而粗。棲于沙土或朽木中。常捕捉金龜子的幼蟲等作為小土蜂的食物。
1.一種瓦器。圓腹小口有蓋,用以汲水或盛流質,也可用作打擊樂器。
1.又稱"光菝葜"﹑"仙遺糧"。百合科,多年生攀援灌木。生于山坡林下,廣布于亞洲東南部及我國南部和東南部。根狀莖可提取淀粉和栲膠,用作工業原料;中醫學上以根狀莖入藥,能解毒﹑清熱利濕,主治癰腫﹑疔瘡﹑關節痛﹑梅毒等癥。
1.土制的鼓槌。古樂器。
1.首翼均為黃色的鸞鳥。
1.瓦鍋。
1.即土附魚。
1.土官之妻。
1.魚名。即塘鱧。《太平御覽》卷九四○引《臨海水土記》作土拌魚。又作土部魚。見宋程大昌《演繁露.土部魚》。
1.猶土丘。
1.亦作"土崗"。
2.不高的土山;土丘。
1.見"土岡"。
1.土中所含的適合植物生長的養分。
2.肥沃的土地。
3.鴉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