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看重禮儀。
1.賑濟遭荒災民,救荒。
1.救濟的恩惠。
1.見"賑饑"。
1.賑濟災民的登錄簿記。
1.以財物救濟。
1.見"賑救"。
1.清末因國用不足,許人出錢捐官,其中用于賑災所開的捐例,稱為"賑捐"。
2.泛指捐助以賑災。
1.用于救濟的款項。
1.謂發放救濟糧。
1.亦作"賑稟"。
2.謂以糧食賑救貧民。稟,通"廩"。
1.救濟窮人。
1.救濟窮苦的人。
1.謂以財物周濟。
1.救濟布施。
1.謂發放救濟糧。
1.舊時備作賑濟用的田地。
1.售米賑救。
1.賑濟的事務。
1.賑濟的物品。
1.見"賑賜"。
1.救助;饋贈。
1.見"賑恤"。
1.救助。
1.謂設粥廠以賑濟。鬻,同"粥"。
1.見"賑災"。
1.舊時為災民或貧民施粥。
1.救助。
1.安定。
1.見"鎮捍"。
1.猶重器。指帝位。
1.清代由總兵統轄的綠營兵稱"鎮標"。
1.經常﹔常。
1.經常。
1.鎮守地方的官員。
1.負責城防的軍事長官。
1.用金屬或石等制成的尺形文具﹐用以壓書或紙。
1.猶壯膽。
1.方言。集鎮。
1.古時朝廷新年朝會時立于殿角的武裝侍衛。選身軀高大者擔任。
穩定;不慌亂臨事鎮定|鎮定自若。
1.坐鎮扼守。
1.平定﹔制止。
2.謂押運護送﹐防止搶劫。
1.鎮壓反革命運動的簡稱。
1.周代王畿之外的九等地區之一。按遠近分﹐每隔五百里為一等﹐鎮服在夷服與藩服之間﹐屬第八等。
2.強使服從。
1.抑制輕浮。語出《國語.楚語上》﹕"教之樂﹐以疏其穢而鎮其浮。"韋昭注﹕"浮﹐輕也。"
1.安撫。
2.偏指安撫。
3.南宋初在金﹑偽齊接壤的淮南﹑京東西﹑湖南北諸路分置的特別行政區。其長官為鎮撫使﹐其官署稱鎮撫使司。
4.元萬戶府及都威衛使司所屬掌理軍匠的鎮撫司(所)之長官。
1.舊時辦理一鎮事務的行政機構。
1.古代舉行朝儀時天子所執的玉制禮器。長一尺有二。以四鎮之山為雕飾﹐炔定四方之義﹐故稱。
2.比喻行為的規范。
1.使國家安定。
1.亦作"鎮抜"。
2.鎮守捍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