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葛根提出的白色粉質(zhì)。可供食用或藥用。
1.見"履險如夷"。
1.見"履險"。
1.見"履潔"。
1.指鞋。
1.篤守信用,思念和順。
1.性行。
1.行于虛空之中。
1.經(jīng)歷和業(yè)績。
1.躬行正義。
1.謂榮顯至極。
1.躬行簡約。
2.猶踐約。
1.遭逢時運。
1.踐行率真之德。
1.躬行正道。
1.躬行中庸之道。
2.猶居中。謂踐祚。
1.躬行忠誠之道。
1.足與足,肩與肩相接近,形容極親近。
1.猶鞋帶。
1.處身尊貴。
1.指天子即位。
2.指大臣就高位。
1.鞋墊。
1.懈怠,不盡力。
1.律呂之本,指黃鐘。古以黃鐘為十二律之本,其余十一律皆據(jù)之以生。
1.官名。古代教授法律和保管法律典籍的官員。始置于三國魏明帝時,至元代廢除。魏晉律博士隸屬大理寺,唐宋改屬國子監(jiān)。參閱《通典.職官九》﹑《宋史.職官志五》。
1.佛教經(jīng)典中關(guān)于戒律的著作的總稱。
1.戒律的教義。
1.古代用以制定樂律的度尺。以黃鐘律的管長為準(zhǔn),以累黍為法。相傳黃帝命伶?zhèn)愒炻芍撸皇蛑v長,命為一分,九分為一寸,共計八十一分為一尺,是為律尺。以黍玲排,則百粒為一尺,相當(dāng)于縱黍八十一粒。
1.法典;律條。
1.有規(guī)律地行動;有節(jié)奏地跳動。
1.古代計度,皆出于黃鐘之律,故稱律度。度指長短,即分﹑寸﹑尺﹑丈﹑引。也包括計算容積﹑重量。《左傳.文公六年》"著之話言,為之律度。"杜預(yù)注"鐘律度量,所以治歷明時。"一說猶法度﹑法制。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
2.猶規(guī)矩,法度。
3.音律的法度標(biāo)準(zhǔn)。
1.法律。
2.律呂的法則。
3.指格律。
4.規(guī)律。
1.《漢書.律歷志上》"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fēng);天地之風(fēng)氣正,十二律正。"顏師古注引孟康曰"律得風(fēng)氣而成聲,風(fēng)和乃律調(diào)也。"后因以"律風(fēng)"指和風(fēng)。
1.指律詩中的諷喻詩。
1.守小乘戒律的人所穿的法衣。
1.指戒律。
2.格律。
1.律詩和格詩的合稱。中唐人分樂府歌行以外的詩為律詩和格詩兩類,如白居易自己把《長慶集》以后寫的絕句﹑五律﹑七律及排律等近體詩稱為律詩,五﹑七言古體詩稱為格詩。
1.山谷名。即黍谷。在今北京密云縣西南。相傳地寒不生五谷,戰(zhàn)國鄒衍吹律于此而地溫,始生黍,故名。
1.見"律管"。
1.指法律系統(tǒng)。
1.謂律管候氣。
1.約束自己;要求自己。
1.紀(jì)律。
1.指研究佛教經(jīng)義的人。
1.古樂的十二律與五韻。均,"韻"的古字。
1.法令條文。
1.高大貌。律,通"壘"。
1.見"律歷"。
1.法律條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的正文,例是補充律文之不足而設(shè)的條例或例案。
2.猶規(guī)律。
1.清代官署名。順治二年始設(shè);乾隆七年隸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條式頒行。每經(jīng)五年匯輯編排,稱小修;滿十年,重新補充刪減,定為憲典,頒行全國,稱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一》。
1.唐代法律的表現(xiàn)形式。律是當(dāng)代法典,規(guī)定罪名和刑罰;令是皇帝的命令,規(guī)定貴賤等級等重要制度;格是規(guī)定官吏的辦事規(guī)則;式是規(guī)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律﹑令創(chuàng)始于秦代,格﹑式創(chuàng)始于東魏﹑西魏,至唐代四種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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