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嘆息;嘆息聲。
1.豹之有文彩者。戶,通"昽"。
1.見"戶辯"。
1.亦作"戶辨"。
2.挨戶說明。
3.家家明了。
1.五人之長。
1.古代官署名。秦為治粟內史,漢為大司農。三國以后,常置度支尚書及左民尚書,掌財用及戶籍。隋設民部尚書,唐因之,高宗即位,為避太宗李世民諱,改稱戶部,為六部之一,掌管全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事務,長官為戶部尚書。五代至清相沿不改。清光緒三十二年,設民政部﹑度支部,戶部遂廢。參閱《宋書.百官志上》﹑《通典.職官五》。
1.掌管民戶﹑祠祀﹑農桑等的官署◇漢﹑三國魏以下有戶曹掾。北齊與功曹同為參軍。隋有戶曹參軍。唐諸府稱戶曹。在州曰司戶。戶曹掌管籍賬﹑婚姻﹑田宅﹑雜徭﹑道路等事。
1.專管戶籍的州縣屬官。
1.古代官職名。相當于后世的戶部尚書。
1.門匾。
1.門邊。
〈方〉戶主。
1.農戶繳納稅款后取得的收據。
1.古代政府將民戶按資產多寡分為不同等級以征收賦稅『代按財產比例向商人﹑手工業者,征賦稅,北魏獻文帝天安﹑皇興年間,將民戶分為三等九品,按戶等征稅,后廢;北齊再施行。唐高祖武德六年定天下戶為三等,武德九年,又改為九等。宋太祖建隆中,定民戶為九等,上四等按等出稅,其馀五等蠲免,實際僅五等;宋仁宗至和時,遂行五則法,按資產多寡分為五等。元代分三等九甲,主要實施于中原地區。明代按職業分民戶﹑軍戶﹑匠戶三等,但不作為征稅的標準◇遂廢止。參閱《史記.平準書》﹑《魏書.食貨志》﹑《宋史.食貨志上五》﹑《明史.食貨志一》﹑《續文獻通考.戶口二》。
1.按戶征調的賦稅。實行于東漢末年及魏晉時代。
1.每戶中的成年男子。
2.泛指丁口。
1.唐宋諸朝官署名,掌有關戶部事務。
2.清代府廳州縣掌民戶的機構。
1.門。
1.發給民戶的證券。
1.挨戶曉諭,使人人知道。
1.門環。借指門戶。
1.戶籍。因其上列鄉貫,故稱。
1.門戶關閉。
2.門扉。
1.元代將人口按種族﹑宗教﹑職業等的區別,分為民戶﹑站戶﹑軍戶﹑匠戶﹑冶金戶﹑打捕戶﹑姜戶﹑維吾爾戶﹑也里可溫戶等,稱"諸色戶計",亦省稱"戶計"。
1.本家;同族。
2.猶人家。
1.門檻。
2.引申為要害之處。
1.漢代掌管宮門的官。
1.自外關閉門戶用的門栓。
1.絕戶。無子嗣。
1.即戶稅。
①住戶和人口,例如舊時稱某一地有若干戶,若干口。②戶籍報~ㄧ遷~。
1.亦作"戶口簿"。
2.記載住戶人口(戶主和成員)﹑姓名﹑籍貫﹑年齡﹑職業等內容的簿冊。
1.漢代主守衛宮門的官。戶將的下屬。
1.見"戶橉"。
1.亦作"戶轔"。
2.門限,門檻。
1.宋代官府派民戶養馬以供軍用的制度。慶歷間試行于河北路。熙寧五年,王安石實行新法,遂行戶馬法﹑保馬法。
1.門戶。
2.戶計。
1.家奴。
1.戶之品第。
1.指照壁。
1.門扇。
1.戶部侍郎的省稱。
1.門軸。亦謂門戶。
2.指門閂。
3.比喻關鍵。
門的轉軸不會被蟲蛀蝕。比喻經常運動著的東西不易被腐蝕流水不腐,~。
1.見"戶樞不蠹"。
1.見"戶樞不蠹"。
1.按戶征收的賦稅『代除收人口稅外,每戶每年須出戶賦二百錢『末曹操平袁紹,定每戶征收絹二匹﹑綿二斤。北魏獻文帝按民戶資產多寡征稅,唐宋亦采用之。
1.挨家挨戶地告諭解說。
1.戶稅。
1.見"戶帖"。
1.亦作"戶貼"。
2.登記每戶田產或人口的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