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主管貨幣﹑金融的機構。
1.以公使為館長的外交代表機關。等級低于大使館。館員﹑職務與大使館同。詳"大使館"。
1.官刻本。
1.宋代官府用于宴請和饋送過往官員的費用。宋范仲淹《奏乞將先減省諸州公用錢卻令依舊》"切以國家逐處置公使錢者,蓋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還,有行役之勞,故令郡國饋以酒食,或加宴勞,蓋養賢之禮,不可廢也。"《續資治通鑒.宋仁宗嘉佑八年》"光(司馬光)乃以所得珠為諫院公使錢,以金遺其舅氏焉。"亦作為犒賞官軍的費用。
1.各國在駐在國公使所組織的團體。
1.在官之士;公家之士。
2.公正之士。
3.武功爵名。戰國時秦商鞅變法﹐制訂二十等爵﹐用以獎勵軍功﹐"公士"是其中最低者﹐僅高于士卒『同秦制◇代亦或沿用。
4.復姓『有公士不害。見《通志.氏族四》。
1.市場。
1.指政府機關或團體下達的指示﹑通告等。
①用數學符號或文字表示各個數量之間的關系的式子,具有普遍性,適合于同類關系的所有問題。如圓面積公式是s=πr2,長方形面積公式是面積=長×寬。②泛指可以應用于同類事物的方式、方法。
①指文藝創作中套用某種固定格式來描寫現實生活和人物性格的不良傾向。②指不針對具體情況而死板地根據某種固定方式處理問題。
①公家的事;集體的事(區別于‘私事’)~公辦ㄧ先辦~,后辦私事。②〈方〉指公文每天上午看~。
1.舊時指辦理公家事務的處所。
1.按規定辦事﹐不講私情。
1.指犯人。
1.官方主持的考試。
1.指君主之家;王室。
1.公認的是非。
1.宋劉敞的別號。敞﹑臨江新喻人﹐字原父。學問淵博﹐尤長《春秋》。著有《春秋權衡》﹑《七經小傳》﹑《公是集》等。《宋史》有傳。人稱"公是先生"。
1.指高官顯貴。
1.由地方或團體設立的塾館。
①舊時公務員辦公的處所。②辦理地方行政事務的機關專員公署。
1.公正寬厚。
1.官家所收賦稅。
1.比喻甲說甲的對﹐乙說乙的對﹐各執一詞。
一種工商業組織,經營產品的生產、商品流轉或某些建設事業等。
公司因既定原因終止其全部業務活動,清算其全部資產,致原來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不復存在的行為。中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因下列情形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因合并或分立的需要而解散等。公司只有經過清算這一法律程序,才能視作已經解散。
1.即伍長。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中國公司法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在解散過程中,了結公司債務,并在股東間分配公司剩余資產,最終結束公司的所有法律關系的行為。中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自行解散,應由股東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選組成清算組。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股份公司為取得追加資本而發行的借款憑證。債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無權參加公司的管理,但收取利息可先于股東分紅,公司破產清理時,亦可優先收回本金。
公家和私人~兼顧ㄧ合營。
我國對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一種形式,分為個別企業公私合營和全行業公私合營兩個階段。
1.公家和個人雙方的利益都照顧到。
1.公家私人均陷困境。
1.謂公家與私人都有好處。
1.見"公私兩濟"。
1.謂公務私事中緊急重要的事項。
1.鼎中的食物﹐君主﹑貴族所享用的盛饌。
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認為確有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區別于‘自訴’)。
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的人。
1.公正質樸。
姓。
唐代舞蹈藝人。善劍器舞。杜甫詩昔有佳人公孫氏,一舞劍器動四方。觀者如山色沮喪,天地為之久低昂。”(《觀公孫大娘弟子舞劍器行》)
1.即銀杏﹐又名白果。松柏科﹐落葉喬木﹐干高十余丈∷仁可食﹐木材堅細,為家具及建筑的良材。
戰國時期縱橫家∨犀首,魏國陰晉(今陜西華陰東)人。初在秦國任大良造(掌握軍政大權的高官)◇至魏國任將軍,主張合縱抗秦。公元前323年發起并聯絡燕、趙、中山、韓、魏五國對抗秦國◇又擔任魏相。
1.木名。即銀杏。
①舊時區、鄉、村政府辦公的地方區~ㄧ鄉~ㄧ村~。②舊時同業或同鄉組織辦公的地方布業~。
1.復姓。春秋時魯國有公索氏。見《孔子家語.好生》。
1.古代以三臺象征三公﹐因借指三公之位或泛指高官。
1.公同分擔。
①指官吏審理案件的地方私設~ㄧ對簿~。②指祠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