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牙人。
2.特指人販子。
3.小孩。
4.器物的外沿或雕飾的突出部分。
5.狼牙草的別名。見明李時珍《本草綱目.草六.狼牙》。
1.佛教語。猶苦難。謂因為罪孽而蒙受苦難。
1.罪狀的條款。
1.罪首。
造成罪惡災禍的主要之人罪魁禍首豈能輕饒。
1.猶罪過。
1.犯罪的案例。
1.罪愆。
1.古時罪人家屬之男性沒入官府為奴者。
2.泛指罪人。
1.罪誅。
1.治罪的律條。
1.佛教語。指遭受苦難和造作罪惡的開始處。
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名稱。如搶劫罪、傷害罪等。罪名反映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特征,不能混淆不同的罪名。罪名應有法律根據,不能自行提出罪名。
1.罪名。
1.罪孽煩惱。
1.罪首。
1.罪惡悖逆。
2.舊時人子居喪中自稱之詞。
3.猶罪孽。參見"罪孽深重"。
1.見"罪孽深重"。
①迷信者認為當遭報應的大罪惡罪孽深重|我今日罪孽可滿了。②苦難遭不完的罪孽。
1.謂罪惡極重。
1.罪犯的家屬。
1.責難嘲弄。
罪過;過失自招罪愆。
1.犯罪而受譴;罪責。
1.犯罪的情節。
1.罪犯。
1.有罪的人。
2.歸罪于人。
1.謂治罪止于本人﹐不累及妻和子女。
1.見"罪人不孥"。
1.處罰折辱。
1.猶虐殺。
1.罪己。
1.猶罪愆﹐罪過。
1.罪愆和過失。
1.罪犯中為首者。
1.死罪。
1.罪惡的淵藪。
1.歸罪于年歲天災。
1.罪惡。
1.謂導人犯罪的階梯。
1.服刑的囚犯。
1.罪惡﹐枉法。
1.科罪的律文。
1.囚犯。
1.犯罪的機會﹑空子。
1.罪愆。
1.罪行;過惡。
1.按其罪行應判的刑罰。
1.犯罪的行為。
1.《新唐書.杜牧傳》"劉從諫守澤潞﹐何進滔據魏博﹐頗驕蹇不循法度。牧追咎長慶以來朝廷措置亡術﹐復失山東﹐巨封劇鎮﹐所以系天下輕重﹐不得承襲輕授﹐皆國家大事。嫌不當位而言﹐實有罪﹐故作《罪言》。"后因稱奏議或議論時政得失的文章為"罪言"。如清郭嵩燾有《罪言存略》。
1.禍殃;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