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法則。
1.指明清兩代納粟報捐入國子監為監生。始于明景帝初。初限于生員,后擴大及平民,稱為例監。清代因之。
1.去掉薦席。表示謙遜。
1.除去階梯。
1.棄金。
2.捐助錢財。
1.謂不重財物。語本晉葛洪《抱樸子.安貧》"上智不貴難得之財,故唐虞捐金而抵璧。"
1.遺留小馬。謂為官廉潔,不謀私利。
1.清代專掌捐納事務的機關。其在中央者為京捐局,在地方者為外捐局。
1.捐棄玉玦。喻出會相愛者未遇因失望而捐棄信物。語本《楚辭.九歌.湘君》"捐余玦兮江中,遺余佩兮醴浦。"
捐助款項向災區~ㄧ~辦學。
1.清代朝廷納資捐官的規例。分暫行事例及現行常例兩種。
1.舊謂官吏捐獻除正俸之外的養廉銀。
1.開倉出谷救災。
1.遺棄。謂罷免。
1.捐棄衣袖。喻出會相愛者未遇,因失望而捐棄信物。語本《楚辭.九歌.湘夫人》"捐余袂兮江中,遺余褋兮醴浦。"
1.古代一種數字游戲的名稱。
1.謂棄食。猶犧牲。
1.清代進入仕途手續繁復,如愿捐銀,可以減免,謂之"捐免"。
1.失去生命。謂死。
2.放棄使命。
1.猶募集。
1.捐資納粟換取官職﹑官銜。此制起于秦漢,稱納粟。清中葉后大盛,稱為捐納。朝廷視為正項收入,明訂價格行之,加劇吏治腐敗,成為一大弊政。
1.亦作"捐佩"。
2.拋棄玉佩。語本《楚辭.九歌.湘君》"捐余玦兮江中,遺余佩兮醴浦。"
〈書〉拋棄~前嫌。
1.舊時承包捐稅的商人。
1.見"捐館舍"。
1.喪身。
2.犧牲生命。
1.為正義而犧牲生命。
1.指清代官吏捐銀換取升官。
1.舍棄生命。
2.清代報名納錢換取官職﹑官銜的人,稱為官生,亦稱捐生。
1.放棄;喪失。
1.猶棄世。人死的婉辭。
1.舍棄權勢。
1.廢書不讀。
〈書〉捐獻解囊~。
1.拋棄世俗。
1.忘卻。
1.拋棄。
1.棄官。
拿出財物獻給(國家或集體)他把全部藏書~給圖書館。
1.舊指捐官繳納的款項。
2.指政府征收的捐款。
1.失去生計。
1.拋棄宿怨。
1.舊時捐錢給政府充作救濟金。
1.謂捐納得官。
拿出財物來幫助~災區人民。
1.私人或團體出資金辦理或資助公共事業。
〈書〉細小的水流和塵埃。比喻微小略盡~之力。
1.涓埃。喻微末。
1.微小的報答。
1.微波。比喻微小事物。
1.細水與微塵。喻微小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