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從事翻譯的官員。
1.隨侍天子左右記錄天子言行的官﹐即起居注官。清代由翰林﹑詹事等日講官兼任。
1.猶記得﹔記住。
1.宋代的官場文書用語。謂記錄并向上稟報。
1.古代州郡僚佐向長官或百姓向州郡上書陳事。
1.記錄編輯。
1.以歌舞色相為業的游船。
1.方術。
1.指歌舞藝人。
1.教坊。
1.在宮廷中供奉的歌舞藝人。
1.出水面的荷花。伎,通"企"。
1.行步舒展貌。《詩.小雅.小弁》"鹿斯之奔,維足伎伎。"毛傳"伎伎,舒貌。謂鹿之奔走,其足伎伎然舒也。"鄭玄箋"鹿之奔走,其勢宜疾,而足伎伎然舒,留其群也。"一說"伎伎"為速行之貌。參閱清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卷二十。
1.指以歌舞或出賣色相為職業的女子。
1.謂治事煩苛。
1.音樂舞蹈。
2.指歌舞女藝人。
1.技能與勇力。
1.技能。
1.古代指女歌舞藝人。
1.技術,技藝。
2.指精美奇巧的工藝品。
3.指工藝匠人。
1.謂以己之才智曲從無道之君。
1.指女歌舞藝人。
1.技藝方術。
1.指醫官﹑太史官等有某種技藝或術數的官吏。
1.有某種技藝或術數的人。
1.方伎數術。
1.亦作"伎懩"。
2.謂有所擅長,遇機會即欲表現,如癢難忍。
3.泛指欲望強烈。
1.見"伎癢"。
1.技藝,指手藝或藝術表演等。
2.指有技藝的人。
1.指手藝人。
1.古代傳說中的善射者。學射于飛衛。嘗以牦懸虱于窗牖,引弓射之,貫虱之心而牦不斷。見《列子.湯問》。
1.紀傳體史書中的本紀與列傳。
2.指紀傳體史書體裁。
3.指紀傳體史書。
1.伸張法紀之地。多特指諫官職務。
1.仆人。
1.指錄事參軍。
1.指錄事參軍。
1.記述功勛。
1.記載功績的石碑。
1.記錄過失。紀,通"記"。
1.名稱,標題。
2.年號。
1.終極;限度。
2.引申為窮盡。
1.綱常。
1.記時的歷法。
1.紀,通"記"。記錄,用文字記載。
2.紀,通"記"。記載事情的文字。
3.紀,通"記"。指做記錄的人。
4.紀,通"記"。官吏有功績或犯有罪過,記錄在案,以為其后升遷﹑黜罰之依據。
5.紀,通"記"。記載下來的最高成績。
船舶在海上所發生的災難,如失火、沉沒等。
1.在海島上或海邊生長﹑棲息的鳥類。
1.傳說中的海神之女,或曰龍女。
2.謂漁家女。
以上海為代表的京劇表演風格。泛指在某方面具有上海特色的~川菜丨~服裝。
1.海邊。
深度在3,000—6,000米之間的海底盆地,除海嶺和海溝外,底部平緩。盆面積占海洋總面積的70%以上。
1.舊時官府捕人的證件。猶今逮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