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隱約迷蒙。
1.語出《史記.項羽本紀》"項王則夜起,飲帳中。有美人名虞,常幸從;駿馬名騅,常騎之。于是項王乃悲歌忼慨,自為詩曰'力拔山兮氣蓋世,時不利兮騅不逝。騅不逝兮可奈何,虞兮虞兮奈若何!'"后以"帳中歌"指慷慨悲涼之歌。
1.謂債主。也稱帳主兒。
1.一種類似帷帳的圍障。
2.買賣文書;契約。
3.床帳。
4.幛子。
5.清代捻軍的別稱。
1.古時我國北部和西北部少數民族的部屬。
1.棍棒。
1.以杖刑斃命。
1.錫杖與食缽。均為僧人云游必備之具,因以代指僧人行蹤。
1.亦作"杖筴"。
2.拄杖。
3.執馬鞭。謂策馬而行。
4.謂追隨;順從。
1.見"杖策"。
1.執鍬。謂掘土勞作。
1.《禮記·王制》"八十杖于朝。"謂八十歲可拄杖出入朝廷。唐韓偓《乙丑歲九月在蕭灘鎮書四十字》詩"若為將朽質,猶擬杖于朝。"后用作八十歲的代稱。
1.杖擊。
1.謂以棍棒拷打。楚,荊條做成的棒。
1.受杖刑后的創傷。
1.指杖刑用的棍棒。
2.指杖刑。
1.孝杖與喪服。
2.指孝服。
1.謂受杖刑處罰。
1.《舊唐書·李林甫傳》"林甫典選部時,選人嚴迥判語有用'杕杜'二字者,林甫不識'杕'字,謂吏部侍郎韋陟曰此云'杖杜'何也?陟俯首不敢言。"后人遂稱李林甫為"杖杜宰相",譏其才疏學淺。
1.謂判以杖刑。
1.杖刑。
2.指施杖刑,拷打。
1.謂持斧以為威權。
1.指掌握兵權的武臣。
1.拄杖老人。
1.處以杖刑并革職。
1.杖刑與格刑。泛指刑具。
1.鼓名,打擊樂器。
1.古樂曲名。用杖鼓伴奏的樂曲。
1.《禮記.王制》"七十杖于國。"謂七十歲可拄杖行于都邑﹑國都◇作七十歲的代稱。
1.《后漢書·方術傳下·費長房》"長房辭歸,翁(指壺公)與一竹杖,曰'騎此任所之,則自至矣。既至,可以杖投葛陂中也。'……長房乘杖,須臾來歸,自謂去家適經旬日,而已十余年矣。即以杖投陂,顧視則龍也。"后因以"杖化"謂得道成仙,乘龍飛升。
1.《后漢書.方術傳下.費長房》載,費長房向一賣藥老翁學道,一日長房辭歸,"翁與一竹杖,曰'騎此任所之,則自至矣;既至,可以杖投葛陂中也。'……長房乘杖,須臾來歸,自謂去家適經旬日,而已十余年矣。即以杖投陂,顧視則龍也。"后遂以"杖化龍"用為道家神異之典。
1.見"杖幾"。
1.猶言劃槳。
1.亦作"杖機"。
2.拐杖與幾案。多為老人用具。杖,行走中扶持;幾,平時靠倚。
1.以杖撻脊背。杖刑中最重的一種。
1.古代武官在所持梃上記載所掌兵員的數字,稱為杖記。
1.謂拄杖行于家。與杖鄉﹑杖國﹑杖朝等均為古代的一種尊老禮制。《禮記·王制》"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鄉,七十杖于國,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問焉,則就其室,以珍從。"后因以為五十歲的代稱。
1.度量刑杖長短的器具。
1.下詔命令論議。
1.詔命。
1.皇帝直接下令任用。
1.勸告。
1.詔書上的話。
2.告誡吩咐。
1.關押欽犯的牢獄。
2.奉旨辦理的案件。
1.皇帝命令﹔皇帝頒布文書以告喻天下。
1.稟告和贊助(王者)。
1.下詔安葬。古代給有勛功大臣的殊榮。
1.君主下令召喚﹔征召。
1.皇帝下令征召。
1.詔書﹑圣旨。
1.即詔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