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亦作"超升"。
2.越級提升。
3.道教語。謂得道成仙,上升天界。
4.佛教語。謂人死后經佛法超度,靈魂可往生極樂世界。
5.謂從困境中解脫。
1.申辯冤屈。
1.歌頌之聲。
2.訟訴之聲。
1.舊時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寫狀紙為職業的人。
1.《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后聽之。"鄭玄注﹕"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后以"訟矢"指訴訟。
1.訴訟之事﹐訟案。
1.訴狀。
1.上奏章控告他人。
1.猶訟棠。
1.亦作"訟詖"。
2.訴訟。
1.舊時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
1.《詩.召南.甘棠》﹕"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鄭玄箋﹕"召伯聽男女之訟﹐不重煩勞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聽斷焉。國人被其德﹐說其化﹐思其人﹐敬其樹。"遂以"訟棠"指政簡刑清﹑人民仰戴的官府。
1.為爭田地而訴訟。
1.即訟堂。
1.即訟堂。
1.受納訴狀之竹筒。
1.申冤﹐辯冤。
1.被控告而監禁﹑下獄。
1.爭訟。
1.受納訴狀之器。語本《漢書.趙廣漢傳》﹕"﹝廣漢﹞又教吏為缿筒﹐及得投書﹐削其主名﹐而托以為豪桀大姓子弟所言。"顏師古注﹕"缿﹐若今盛錢臧瓶﹐為小孔﹐可入而不可出。或缿或(筒)﹝筒﹞﹐皆為此制﹐而用受書﹐令投于其中也。"
1.審慎用刑。
1.舊時教授訴訟的學堂。
1.責備的話。
2.公開說﹐明說。訟﹐通"公"。
1.訴訟。
1.見"訟寃"。
1.亦作"訟冤"。
2.申辯冤屈。
1.造成訴訟案件的根源。
1.爭吵﹑怨恨。
1.爭辯﹔爭吵。
1.謂申辯是非曲直。
2.猶言打贏官司。
1.訴狀。
1.解辯罪過。
1.指宋代雕板印刷的書本。
1.宋代刻印的書本。雕板印書約始于唐代,至宋大盛。當時的浙江杭州﹑福建建陽﹑四川眉山等地都是刻書的中心,分官刊﹑家刻﹑坊刻三種。刻書時,選用工于書法的人繕寫,字體既美,校刻亦精,為后世所重。
1.宋玉的才華,潘岳的容貌。比喻才華出眾,儀容俊美。
1.春秋時宋國公子,容貌甚美◇常用作美男子的代稱。
在香港九龍荔枝角。面積6000平方米。仿北宋京都汴梁城(今開封)的建筑。根據宋代名畫《清明上河圖》于1979年建成。重現宋城舊貌,其西南還有五層古塔。
1.宋代人填寫的詞。詞起于唐代,至宋為全盛時期,小令中調之外,更增長調。宋代填詞名家最多,作品亦極豐富,故文學史上常與唐詩并稱。
1.亦作"宋磁"。
2.宋代燒制的瓷器,后世視為瓷器中的珍品。
南宋司法官。字惠文,建陽(今屬福建)人。總結宋代及以前法醫鑒定方面的經驗,以及自身任法官期間的心得體會,在1247年編成了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專著《洗冤集錄》五卷。
1.見"宋瓷"。
1.唐代詩人宋之問與杜審言的并稱。
1.明代文學家宋濂和方孝孺的并稱。
1.唐宋瓃的別稱。玄宗時名相,耿介有大節,以剛正不阿著稱于世。因曾封廣平郡公,故名。
1.據《莊子.田子方》載,宋元君召集眾畫家作畫,大家都敬立作畫,只有一人回舍,解衣伸腿而坐。宋元君認為他是真正的畫師。又據《吳越春秋.闔閭內傳》載,吳人干將﹑莫邪夫婦善鑄劍◇因以"宋畫吳冶"作為精巧神妙之物的代稱。
1.荔枝的一種優良品種。產于福建莆田縣。
1.古代謂最原始的物質。
2.引申為天地。
3.樸素﹐質樸。
①古代天文學中為紀年的方便而假設的星名。其運行的方向與歲星(即木星)正相反,自東向西十二年運行一周天,每年行經一個星次,運行到某星次范圍,就用歲在某”來紀年。②指太歲之神。迷信說法認為地上的太歲神與天上的歲星相應而行,凡興造、搬遷、嫁娶、遠行等均要躲避太歲的方位,否則定有禍殃。③比喻兇惡強暴、橫行一方的人花花太歲|鎮山太歲|你敢在太歲頭上動土?
1.舊時迷信謂在太歲出現的方向動土興建﹐會招來災禍。因以"太歲頭上動土"比喻觸犯兇惡強暴的人﹐將會招致禍殃。
1.皇帝的長孫。
2.后世帝王往往在太子死后﹐冊立太孫﹐為預定之皇位繼承人。如南朝齊武帝孫郁林王﹑明太祖孫惠帝﹐皆以父死立為皇太孫。
1.漢哀帝尊祖母定陶恭王太后傅氏為帝太太后﹐后又尊為皇太太后。梁紹壬謂"此婦人稱太太之始。"見《兩般秋雨眖隨筆.太太》。明代中丞以上官吏之妻得稱太太。見明胡應麟《甲乙剩言.邊道詩》◇凡官僚士大夫之妻﹐通稱太太。
2.對長輩婦女的尊稱。明史可法家書﹐稱其母及其他尊長女眷曰太太﹑某太太。見《史忠正公集》卷三。
3.舊社會的仆人等常稱女主人為"太太"。
4.對已婚婦女的尊稱(多帶丈夫的姓)。
5.稱某人的妻子或丈夫對人稱自己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