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差不多;接近。
2.附近;鄰近。
1.《北史.李裔傳》"﹝李愔﹞與從父兄普濟并應秀才舉﹐時人謂其所居為秀才村。"后因謂文人較為集中的居處為秀才村。
1.謂秀才多以詩文﹑書畫之類作為饋贈之物﹐所費無非紙張而已。借指饋贈的禮物非常菲薄。
1.謂狀貌斯文。
1.謂脫離實際的知識分子難以成事。
1.秀才。
1.茂盛之草。
1.優異的人才。
1.清秀明達。
1.秀麗明澈。
1.美好特出。
1.在同輩中最為杰出。
1.秀美精純。
1.俊秀通達。
1.美而大。
1.美德。
1.年老禿頂。
1.秀美的花萼。
1.《論語.子罕》"子曰'苗而不秀者有矣夫!秀而不實者有矣夫!'"邢昺疏"此章亦以顏回早卒﹐孔子痛惜之﹐為之作譬也。言萬物育生而不育成者﹐喻人亦然也。"后以喻資質聰穎而不幸早死﹐或才能出眾而功業不就。
2.猶言華而不實。謂虛有其表。
1.大耳。
1.指植物生長繁茂﹐花朵盛開。語出《詩.大雅.生民》﹕"實發實秀。"
2.喻指人神采煥發﹐才華出眾。
3.形容詩文書法俊逸不群。
4.形容山勢秀美挺拔。
1.高峻秀美的山峰。
1.開花結實。
1.秀美的風格。
1.不凡的氣質。
1.秀美。
1.秀美的花。
1.秀美聰慧。
1.秀美聰慧。
1.清秀活潑。
1.嬌嫩的新芽。
1.秀美簡約。
1.亦作"秀桀"。
2.優異杰出。
3.指優異杰出之士。
1.秀美純潔;秀美潔凈。
1.見"秀杰"。
1.秀美有力。多用以形容字畫。
1.猶秀項。
1.俊美超逸;秀美峻拔。
1.優美的文句。
1.秀美俊逸。
國家對行政區域的劃分。綜合考慮政治、經濟、民族、人口分布、地理環境、國防需要、歷史傳統等因素決定。歷代的劃分有所不同,但有其連續性。
規定行政訴訟程序的法律。我國在1989年制訂行政訴訟法,內容包括總則、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侵權賠償責任、涉外行政訴訟和附則等。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由法律授權的組織代表國家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所實施的行為。其中,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稱為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特定的對象所實施的行為,稱為具體行政行為,如公安機關對某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等。
行政處吠行政處分的合稱。法律制裁的一種。在實施的機關和對象以及制裁的性質、程序、方法等方面都不同于另外兩種法律制裁--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
1.實行起來有成效。
1.實踐其所得到的認識。
2.公文術語。行文通知。
3.指通知事項的文書。
1.行步止息,猶言動和定。
2.偏指行動;活動。
3.猶言一舉一動。
4.行蹤。
1.猶行跡。足跡。
2.指行動的蹤跡。
1.到達。
1.隨意志行事。
1.猶行法。謂按法制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