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形容英武勁捷。
1.奏請君上審定。
1.向皇帝陳述事情。
2.指向丞相陳述事情。
3.向皇帝奏陳的事情。
1.地方上派遣入朝奏事的官員。
2.在朝廷接遞奏章的官員。
1.漢時在諸侯王國中﹐臣下向王公陳述意見的文書稱"奏書"。
2.泛指奏章。
3.臣下向君主進呈文書。
4.叢辰名。為歲之貴神﹐主奏記與伺察。一說為水神﹐是歲君的諫臣。
1.奏章。
2.向帝王上書言事。
1.猶奏章。
1.臣下將情事向帝王報告。
1.行舞﹐獻舞。
1.猶奏札。
1.清代各州縣每年將錢糧征收的實數報部奏聞﹐叫奏銷。
2.指上報戶部注銷欠繳的錢糧。
收效;見效奏效甚快|未能奏效。
1.向皇帝陳述。
1.對獄案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朝廷評議定案。
1.臣下向帝王上書言事﹐條議其是非﹐謂之奏議。
2.文體名。古代臣下上奏帝王的各類文字的統稱﹐包括表﹑奏﹑疏﹑議﹑上書﹑封事等。
1.亦作"奏蔭"。
2.宋代父祖為高官﹐可以上奏請求授予兒孫官職﹐稱為"奏蔭"。
1.擊鐘。庸﹐通"鏞"﹐大鐘。
1.上奏帝王。
1.見"奏札"。
向皇帝奏事的本章奏章奉上而久無音信。
1.明清兩代官吏向皇帝奏事的文書﹐因用折本繕寫﹐故名"奏折"。也稱"折子"。奏折頁數﹑行數﹑每行字數﹐皆有固定格式。
1.奏請判處。
2.奏請更正。
1.猶奏章。
1.考績列為優等﹐以此向朝廷上報。
1.增刪竄改。
1.孕婦。
1.謂孕婦和寡婦。
2.指寡婦。
1.用茅包裹的肉。
1.猶租調。
1.猶租賦。
2.舊時地主收地租的賬本。
1.輸納租賦的車輛。
1.猶田賦。
1.舊時運送租糧的船。
1.猶租米。
1.土地﹑山林﹑水域占有者(主要是地主)把占有物出租給人使用而進行剝削。
1.租和調。古代的稅制。
1.租稅的數額。
1.租金。
1.作為俸祿的租谷收入。
1.租稅。
1.指田賦和踐更的錢。
1.租稅。
1.租米。
1.租用房屋或物品的人。
1.租稅。
1.出租的價格。
帝國主義國家強迫舊中國在通商口岸劃出一塊作為外僑居留和經商的地盤。鴉片戰爭后,英國通過《上海租地章程》取得第一個租界;其他國家也先后在中國劃界租地,筑路建屋,并實行殖民地制度,使租界變成國中之國”,成為它們進行侵略的活動據點。租界有一國管理的(如漢口英租界),也有多國共管的(如上海公共租界,由英美共管)。新中國成立后,租界制度被取消。
1.租用。
2.出租。
1.一國以租借名義在他國暫時取得使用﹑管理權的地區。租借地的所有權仍屬于出租國﹐租借期滿交還。
指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軍火和物資上援助盟國的法律。1941年3月實施。此法授權總統向與增強美國國防有重大關系的國家出借或出租武器、彈藥及其他物資,戰后清帳。到1945年10月1日止,對反法西斯的盟國提供租借援助總額達四百余億美元。
1.亦稱"租銀"。
2.出租者所收或承租者所付的租賃田地房屋之類的代價。